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2次 定期會
- 類別
- 民政
- 案號
- 46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林志展
- 連署人
- 郭清華、蔡蘇秋金、劉米山、呂維胤、蔡筱薇、邱莉莉、李宗翰
- 案由
- 單親家庭補助申請須等經法院證明始符資格者,建請市府應研議提供暫時性補助措施,俟取得證明後應採溯及既往原則補發其自單獨負擔撫養之時點至核准期間內之相關福利。
- 說明
一、單親家庭補助申請規定應由父或母之一方單獨行使或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義務者始符合補助資格,惟若發生離異時雖有約定雙方共同行使或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義務,卻遭對方置之不理之情事,須經法院裁判取得相關證明後始符申請資格。有鑑於申請人單獨撫養的事實確係發生於取得法院證明前,既已透過司法權裁判確認,實應採取溯及既往原則給予補發,始符合公平正義。
二、單親家庭中無論家長或子女,多屬社會上相對經濟弱勢、亟須特別照護者,對於上揭情況,在曠日廢時的訴訟程序中實有對申請者提供包括訴訟費用、生活費用等暫時性補助措施之必要性,以協助維持基本生活並障人權。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9/09/23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19/12/06
- 審查意見
- 照案通過。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9/12/10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9/12/20
- 發文字號
- 南議民政字第 1080012330號
- 執行情形
- 收文字號:108年12月26日1080012583號 依據臺南市政府108年12月25日府社兒字第1081500357號函復: 本府就「單親家庭補助申請須等經法院證明始符資格者,建請市府應研議提供暫時性補助措施,俟取得證明後應採溯及既往原則補發其自單獨負擔撫養之時點至核准期間內之相關福利」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府社會局辦理「經濟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係補助予本市父母一方死亡、失蹤或入獄他方獨自扶養,父母離婚由一方獨自扶養…等情形之經濟弱勢家庭18歲以下之兒少。 二、爰申請人於發生離異時有約定雙方共同行使或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義務,遭對方置之不理之情事,仍須經法院裁判取得相關證明後始符合申請資格。 三、目前成果及進度: (一)針對案家若有緊急陷困事由,各區公所會協助案家申請「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經社工人員實地訪視協助生活陷困、無力維持家庭生活、無經濟能力或有經濟困難等事實之弱勢家庭,補助每人每月新臺幣3,000元,扶助期間以6個月為原則。 (二)前項緊急生活扶助係協助遭變故或功能不全之弱勢家庭舒緩經濟壓力,維持子女生活安定,提昇家庭照顧兒童及少年之能力,避免兒童及少年受虐情事發生,促進家庭恢復正常運作,故不受法院判決之限制 四、如案家仍有陷困狀況,亦可就近逕洽各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尋求協助,由社工人員提供案家服務及相關民間資源媒合。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