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6次 定期會 
類別
工務 
案號
115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志展、呂維胤、李宗翰 
連署人
 
案由
建請市政府加強道路管線挖掘驗收品質,並提升新刨鋪道路路面強度。 
說明

一、台南市目前每年道路挖掘數量約萬件申請,然部分管線單位挖掘後重新鋪設之道路,常有孔蓋未與路面齊平,或是新舊路面交接處有瀝青超出範圍之現象。

二、建請市政府整合道路挖掘工程,並加強挖掘後驗收品質與查核,針對路面鋪設厚度,應綜合考量外表面層及內基底層,提升其整體道路強度,給予民眾平穩之道路。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1/09/23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1/11/25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議。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1/11/30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1/12/07 
發文字號
南議工務字第 1100011918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10年12月17日府工企劃字第1101512298號函復: 一、依「臺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24條規定:管線機構應於管溝回填竣工後三日內將道路挖掘之路面修復,於竣工後,應負三年之保固責任。同自治條例第28條規定:「竣工後於主管機關接管後三年內,路面有龜裂、下陷變形或破損等之情形,主管機關得會同申請人辦理檢測,經查明可歸責於申請人時,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改善期限內改善完成,屆期未改善得由主管機關代為辦理修復作業,並由管線機構負擔修復費用。」。另依同自治條例第31條規定:「違反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ㄧ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二、除管線單位自行依法做好驗收及自主品管,本府工務局與31區公所每張路證辦理書面或現場接管,並要求於保固年限內品質符合規定,本府工務局並定時辦理抽驗;如未通過抽驗,將依法處以罰鍰並限期改善。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