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6次 定期會
- 類別
- 工務
- 案號
- 115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林志展、呂維胤、李宗翰
- 連署人
- 案由
- 建請市政府加強道路管線挖掘驗收品質,並提升新刨鋪道路路面強度。
- 說明
一、台南市目前每年道路挖掘數量約萬件申請,然部分管線單位挖掘後重新鋪設之道路,常有孔蓋未與路面齊平,或是新舊路面交接處有瀝青超出範圍之現象。
二、建請市政府整合道路挖掘工程,並加強挖掘後驗收品質與查核,針對路面鋪設厚度,應綜合考量外表面層及內基底層,提升其整體道路強度,給予民眾平穩之道路。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21/09/23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1/11/25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議。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1/11/30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1/12/07
- 發文字號
- 南議工務字第 1100011918號
- 執行情形
- 本案經市府110年12月17日府工企劃字第1101512298號函復: 一、依「臺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24條規定:管線機構應於管溝回填竣工後三日內將道路挖掘之路面修復,於竣工後,應負三年之保固責任。同自治條例第28條規定:「竣工後於主管機關接管後三年內,路面有龜裂、下陷變形或破損等之情形,主管機關得會同申請人辦理檢測,經查明可歸責於申請人時,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改善期限內改善完成,屆期未改善得由主管機關代為辦理修復作業,並由管線機構負擔修復費用。」。另依同自治條例第31條規定:「違反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ㄧ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二、除管線單位自行依法做好驗收及自主品管,本府工務局與31區公所每張路證辦理書面或現場接管,並要求於保固年限內品質符合規定,本府工務局並定時辦理抽驗;如未通過抽驗,將依法處以罰鍰並限期改善。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