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6次 定期會 
類別
保安 
案號
48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陳碧玉 
案由
建請市府研議加強電動代步車使用管理及行駛規定,並結合宣導、取締與輔導措施,維護高齡者行車安全與道路交通秩序。 
說明

近年來高齡者使用電動代步車(俗稱電動老年車、神主牌)常出現行駛發生闖紅燈違規穿越路口、未依規定左轉等情形,導致汽機車駕駛難以及時察覺,容易發生交通意外事故,建議如下:

  1. 研擬代步車行駛須強制使用反光設備、照明裝置提升辨識度。
  2. 建立高齡者代步車使用安全指引,並製作簡易宣導傳單,透過區公所、里辦公處、社區關懷據點共同發放與宣導。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5/11/28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5/12/04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5/12/12 
發文字號
南議保安字第 1140011858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市府研議加強電動代步車使用管理及行駛規定,並結合宣導、取締與輔導措施,維護高齡者行車安全與道路交通秩序。」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依據交通部98年3月11日交路字第0980023644號函釋,電動代步車如係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屬於醫療器材之「醫療用電三輪車」、「動力式輪椅」等,因其使用目的及功能有別於一般車輛,係視為行人活動之輔助器材,其於道路上則應遵守一般行人之管制規定。 二、交通部已於168交通安全入口網公布電動代步器使用安全指引(109年),並於113年5月2日辦理「我國電動輔具道路使用之安全管理方式」座談會,討論電動代步車是否需納入反光設施、燈光設施及照後鏡等議題,爰中央法規尚未完成修訂前,電動代步車仍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關於「行人」之管理規範。 三、本市已成立道安宣導團,透過交通工程、執法、教育等多元管道執行交通安全宣導,除以大眾傳播媒體(電台、有線電視、報紙)、戶外媒體及平面文宣(車窗及海報)、line、有線電視公用頻道、學校電子螢幕及公路資訊可變標誌(CMS)加以宣導外,亦與相關機關及民間團體合作赴各學校、區里活動中心等方式下鄉辦理交通安全宣導活動,未來亦將針對電動代步車使用管理及行駛規定等交通安全宣導,以保障用路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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