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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 林阳乙、蔡旺詮、許又仁、王家貞、吳禹寰、尤榮智、林燕祝、方一峰、李鎮國、蔡淑惠、洪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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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請市府辦理公有停車場委外經營時,應綜合考量公共利益、實際停車需求與經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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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部分停車場為公園等公共設施之附屬停車空間(例如億載公園停車場),平日日間停車率極低,僅假日需求較高;惟晨昏時間常有民眾運動,停車場採24小時收費營運,徒增民眾負擔。請市府未來委外經營公有停車場時,應審慎評估,綜合考量公共利益、實際需求與經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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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10年12月22日府交停營字第1101548455號函復如下:
一、為提供民眾安全便利停車空間、落實使用者付費等公平公益之原則,且為避免車輛佔用場域,維護管理停車秩序與環境清潔,本市將停車場委由民間業者經營管理,除建置智慧停車管理設施提升停車場服務品質外,更可改善停車場週邊環境髒亂問題,並滿足停車需求及提高周轉。
二、以億載公園停車場為例,本府交通局已協調委外廠商提供每日早上5點至10點每小時10元之優惠方案,以減輕晨運民眾停車費負擔。
三、次查上開公園停車場委外經營合約至112年1月31日屆期,考量委託經營期間平均停車率僅3.25%,且廠商營收虧損甚鉅亦無意接續經營,持續委外經營效益恐不佳,爰本府交通局評估合約屆期後將不再辦理委外招標,另研議適當之收費管理方式,以符實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