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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 林志展、林冠維、蔡育輝、陳怡珍、曾之婕、蔡蘇秋金、朱正軒、謝舒凡、郭鴻儀、蔡筱薇、吳禹寰、周奕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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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有關龍崎牛埔惡地「地質公園」生態研究,建請市府函請中央管理單位研議申請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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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龍崎牛埔惡地「自然保留區」及「地質公園」目前土地編定為工業區特定事業用地,經地政局回應因法規競合關係,尚無法更改土地編定等事由。地質公園正式開放之前,有專家學者提出需生態研究或記錄等需求,建請市府函請中央管理單位研議開放進入研究之申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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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有關龍崎牛埔惡地『地質公園』生態研究,建請市府函請中央管理單位研議申請之方法。」案,敬答覆如下:
一、龍崎自然地景(含自然保留區及地質公園)土地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該署原均同意學術單位進入地質公園進行生態研究或記錄等。後該署於112年6月1日函文本府農業局、學術研究單位及NGO團體等,表示:緊鄰牛埔溪道路崩塌處未修復前,基於安全考量不開放人員、車輛進出,合先敘明。
二、若學術單位能掌控人員及車輛進出安全,本府已請國產署研議恢復112年6月1日前受理申請方式,讓專家學者進入地質公園進行生態研究或紀錄等事宜,尚待國產署同意。
三、本府獲悉議員提案,即責令農業局於112年11月23日拜會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南辦事處,研商申請方式,臺南辦事處僅表示:尊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現行門禁管制方式。
四、後依本次議會決議函,正式以本府112年12月15日府農森字第1121629415號函請中央管理單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南辦事處,研議開放申請。
五、查中央管理單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南辦事處112年12月20日台財產南南三字第11206209340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2年12月26日輔事字第1120101859號函復本府在案,均未回覆研議結論。
六、龍崎自然地景(含自然保留區及地質公園)入園需地方及中央同意,本府農業局為地方管理機關,進入園區仍須獲農業局核准,在中央單位尚未同意研議申請之方法時,暫由農業局先行核准入園,再代轉向中央機關依第二點內容申請同意。
七、承蒙貴席對於農政業務之關切,本局至為感謝,尚請不吝賜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