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2屆 第5次 定期會 
類別
建設 
案號
提案性質
市府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2017/04/12 
來文字號
府農港字第1060382717號 
提案單位/人
臺南市政府農業局所屬動物防疫保護處 
連署人
 
案由
為辦理「本市安平區漁港段852及854地號2筆市有土地,出售南市區漁會興建多功能漁民活動中心」案,依據土地法第25條規定完成處分程序,敬請審議。 
說明

一、查土地法第25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二、南市區漁會原有辦公處所(台南市中正路379號)係承租市有地,因本府辦理「中國城暨運河星鑽地區區段徵收」,致漁會須另覓辦公處所,爰提出興建多功能漁民活動中心投資計畫,以解決辦公處所問題,並能提升業務效能全方位服務漁民。

三、該活動中心興建基地使用安平區漁港段852~855地號等4筆土地,其中853及855地號2筆土地為南市區漁會自有,852及854地號2筆土地為市有地,面積221.28平方公尺,夾在漁會土地中間,該會爰向本府申請租售,俾利規劃建築。

四、為輔導南市區漁會興建自有辦公處所為漁民服務,上開土地擬依臺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49條第3款及第50條第1項第6款、漁港法第14條第1項及漁會法第4條等規定,同意出售該會合併興建。

五、本案業經本府106年4月12日第289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辦法
請貴會審議,如蒙同意再報請行政院核准,完成處分程序,辦理出售。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7/04/12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7/06/23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7/07/07 
發文字號
南議建設字第 1060004790號 
執行情形
一、為解決南市區漁會辦公處所問題,及提升業務效能全方位服務漁民,興建多功能漁民活動中心,基地位於安平區漁港段852~855地號等4筆土地,其中853及855地號2筆土地為該會所有,另安平區漁港段852及854地號2筆土地為市有地,面積221.28平方公尺,夾在該會土地中間,爰向本府申請租售,依規定同意出售該2筆土地,俾能合併興建。 二、本案業經市議會審議通過,已於106年7月27日南市農港字第1060759634號函請本府財政稅務局層轉行政院核准。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