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5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教育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連署人
謝舒凡陳秋宏黃麗招 
案由
建請市府訂定《臺南市促進原住民就業自治條例》,促進原住民就業,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及經濟生活,增加經濟所得、改善並提高其生活水準。 
說明
  1.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
  2.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7條第1項:政府應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並針對原住民社會狀況及特性,提供職業訓練,輔導原住民取得專門職業資格及技術士證照,健全原住民就業服務網絡,保障其就業機會及工作權益,並獲公平之報酬與升遷。
  3.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8條:政府對於居住原住民族地區外之原住民,應對其健康、安居、融資、就學、就養、就業、就醫及社會適應等事項給予保障及協助。
  4. 為落實以上之相關立法精神與意涵,確保原住民在受僱及勞動條件上受到有效保障,請市府訂定適合本市原住民族工作權政策,以維護其工作權益。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5/06/26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5/07/02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5/07/08 
發文字號
南議民教字第 1140005808號 
執行情形
收文字號:114年7月15日1140006463號 本府就「建請市府訂定《臺南市促進原住民就業自治條例》,促進原住民就業,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及經濟生活,增加經濟所得、改善並提高 其生活水準」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 查臺北市《臺北市促進原住民就業自治條例》,與「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多處內容重複且衝突如進用比例、代金補繳、資料庫建立及採購優先承攬等,後經行政院函令部分條文無效。 二、 另原住民族委員會在各縣市設有原住民族就業服務專員,並建置原JOB原住民人力資源網,方便求職者與廠商媒合。本市溪北與溪南地區共有2名就業服務專員,提供本市原住民族人就業輔導、媒合、職訓推介等服務。 三、 為避免相關資源重疊,又為保障原住民族經濟生活,拓展多元就業機會,本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將參考其他縣市評估研擬法案或措施之可行性。 最新辦理進度市府回覆- 115年1月7日府原綜字第1150084947號函復: 本府就「建請市府訂定《臺南市促進原住民就業自治條例》,促進原住民就業,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 案經本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原民會)蒐集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及桃園市相關自治條例相關規定,多處內容(如工程採購、代金繳納、進用原住民比例)與《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相關條文及規定重複或牴觸。 二、 其中,臺北市及新北市政府制定之自治條例,部分條文後經行政院函令無效,另檢視基隆市政府制定之自治條例,其內容不乏與雙北市已被行政院函告無效之雷同條文規定;至於桃園市政府訂定之《 桃園縣促進原住民就業自治條例》已於93 年1 月9 日廢止。 三、 查現行《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已就公共工程及政府採購原住民族保障、就業促進措施、勞資爭議處理及救濟程序等事項設有完整規範,考量現行中央法制架構足以支撐本市原住民族就業服務,又《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業經 114 年10 月23 日公布施行,且中央主管機關應於該法施行後三年內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保障族人權利,嗣經本府原住民會評估後爰無先行規範之即刻性,將暫緩制定本市原住民就業自治條例,以維法制作業一致性並避免重複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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