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3次 臨時會 
類別
教育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許又仁 
連署人
陳碧玉、盧崑福 
案由
建請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擬定臺南市學校自然自主合併社區風華再現相關自治條例於臺南市議會第3屆第2次定期大會審議。 
說明

一、因少子女化,學校人數遞減,甚至每班僅一至二人,有不利學生團體學習之結構性問題。

二、縣市合併前後學校裁併作法極端,原臺南縣總爺國小廢校紛爭,裁併校標準隨意變更,並無審慎考量,引起極大爭議;縣市合併後前市長賴清德宣示不裁併校,但小校班級內學生持續降低,因此該項政策有重新檢討並研議之必要性。

三、整併之基本原則建議如下:

(一)由有意願合併之學校申請或學校之社區主動自主提出合併,而非主管機關強迫之。

(二)市府應提供一所學校年度預算之半額作為存續學校及社區分配應用,可創造偏鄉亮點學校及促進社區風華再現,有效達到扶老攜幼社區共榮發展之目標。

(三)合併後之校區可為社區有效利用,如:關懷據點、托嬰中心、親子悠遊館及特色公園等公益設施。

(四)新學校校名得以原提出合併之學校及社區決定。示例:親愛國小及精誠國小合併後校名為親愛精誠國小,可讓校史存續。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9/08/14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19/08/20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9/08/23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9/08/30 
發文字號
南議教育字第 1080007696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8年9月5日以府教永字第1081030146號函復本會在案︰ 本府就「建請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擬定臺南市學校自然自主合併社區風華再現相關自治條例於臺南市議會第3屆第2次定期大會審議」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教育部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訂定「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本市再依準則於107年4月27日頒布「臺南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辦法」辦理相關事宜。 二、本市頒布之辦法敘明學校得主動研擬合併或停辦評估計畫(包含校園空間利用及財務支援計畫),提送教育局進行專案評估及辦理公聽會,經本市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為之,後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三、考量本市辦理學校合併或停辦一案,就前揭辦法已開放學校主動申請且確保停辦學校空間活化再利用,以符合在地發展之需求,爰目前評估尚無擬定臺南市學校自然自主合併社區風華再現相關自治條例之必要性。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