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2屆 第7次 臨時會
- 類別
- 建設
- 案號
- 2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陳朝來
- 連署人
- 蔡秋蘭、許至椿、李坤煌、蔡育輝、杜素吟
- 案由
- 臺南市轄區計有10,315公頃土地被內政部營建署以違法程序逕行劃設濕地。請市政府面對劃設濕地對整個臺南市的農、漁、畜、牧、工業廠區、濕地周遭漁民生計、居民土地利用、治水防洪、都市計畫等作全面性評估,並於105年第2次定期會提出專案報告。
- 說明
一、臺南市計有10,315公頃土地被內政部營建署以黑箱作業方式逕行劃為國家級及國際級濕地,包括曾文溪口、四草、八掌溪口、嘉南埤圳、北門、官田、七股鹽田、鹽水溪口等。(附件一:台營字第1040800278國家重要濕地公告)
二、市有土地未經議會即變更處分劃為濕地,違反地方制度法,(土地法第25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之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10年期間之租賃」。(附件二)
違反憲法第二章,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及違反憲法第十章110條:財產之經營及處分的地方自治精神。(附件三)
三、濕地劃設未知會居民也未取得居民同意,即以濕地保育法限制濕地及其周邊土地之利用,已經嚴重侵犯人民財產權、市政府治權。例如:第16條:『(國際級、國家級重要濕地不得開發及建築』。
第20條:『各級政府審核或興辦水利事業、水土保持計畫應先徵求中央主管機關之意見』;治水、防洪攸關百姓生命財產的大事,事事需徵求中央機關意見。
第25條:『濕地及其周遭上游水域禁止排放或傾倒污廢水』。依照該法條,造成濕地水域經過的住家、畜牧場、工業區的汙水排放均屬違法。』
四、臺南市轄區僅佔全國面積4.9%,卻佔全國濕地22%,七股將軍面積佔全國0.004%,卻有佔全國16%的濕地劃設於此地,佔全區總面積比率高達44%,對地方未來發展影響甚大。
五、臺南市曾文溪口、七股將軍鹽田等目前已有台江國家公園的國家公園法及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重重管制,現又要劃入國家重要濕地,以更嚴苛之濕地保育法限制既有之漁獲習慣及土地利用,漁民生計與地方未來被剝奪。
六、綜合以上所述,濕地劃設對臺南市的影響層面不僅是當地居民及漁民生計,包括畜牧業、工商業廠區等等亦受影響。此等重大改變現況之政策,市政府萬不能消極面對。
- 辦法
臺南市轄區計有10,315公頃土地被內政部營建署以違法程序逕行劃設濕地。
請市政府面對劃設濕地對整個臺南市的農、漁、畜、牧、工業廠區、濕地周遭漁民生計、居民土地利用、治水防洪、都市計畫等作全面性評估,並於105年第2次定期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6/08/01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移請大會討論。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6/08/23
- 大會決議
- 照案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6/08/30
- 發文字號
- 南議建設字第 1050006055號
- 執行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5.11.10府農森字第1051149932號函復:一、本府業已105年11月7日向貴會進行專案報告,報告內容詳如附件。 二、本府將建請中央儘速召開濕地說明會,與地方居民充分溝通,化解居民疑慮。
一、105年11月10日府農森字第1051149932號函復。 二、本府農業局及其他相關局處業於105年11月7日至議會專案報告完畢。 三、重要濕地劃設之影響評估: (一)工業場區、治水防洪及都市計畫無影響。 (二)土地利用於重要濕地之核心保育區及生態復育區不得開發或建築;除七股重要濕地部分鹽田為生態復育區,餘核心保育區及生態復育區均為已公告之保護區,故影響小。 (三)農林漁畜於濕地範圍無林業及畜牧業之使用,故無影響;農業及漁業為從來之現況使用,保障合法使用,故無影響。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