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12次 臨時會 
類別
保安 
案號
20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燕祝 
連署人
杜素吟、林阳乙、曾培雅、吳禹寰、李中岑 
案由
因屢傳電線管線老舊造成民宅及工廠火災,建請市府通盤檢討並提出解決辦法或制定自治條例,俾利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說明
  1. 近來屢傳電線管線老舊造成民宅及工廠火災之意外,建請市府通盤檢討,以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2. 市府應依據「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執行檢驗,以免造成人民財產損失及傷亡事件頻繁。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2/03/09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2/03/16 
審查意見
一、函送市府研辦。 二、本案於定期會排定專案報告,邀請戴副市長、經發局、工務局、消防局、法制處共同列席。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2/03/25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2/04/06 
發文字號
南議保安字第 1110002808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11年4月11日府消預字第1110461173號函復: 本府就「因屢傳電線管線老舊造成民宅及工廠火災,建請市府通盤檢討並提出解決辦法或制定自治條例,俾利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案,敬答復如下: 一、 本府消防局針對建築物火災預防現況及為減少老舊電線等電氣火災積極作為如下: (一) 目前執行情形: 1、 消防安全管理: (1) 本局消防安全設備檢查均落實執行。自108 年度本局成立各大隊專責檢查小組,並精進消防安全設備檢查專業度。 (2) 場所防火管理制度之要求: 甲、 要求依法遴用防火管理人並製定消防防護計畫書。 乙、 辦理自衛消防編組訓練(每半年辦理一次)。 丙、 防火避難設施自行檢查(每月至少一次)。 丁、 消防安全設備維護管理(自行檢查每月至少一次)。 戊、 日常火源檢查(自行檢查每日一次)。 己、 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書製作。 庚、 11 層以上建築物且管理權有分屬時,依法要求實施共同防火管理制度。 (3) 場所檢修申報要求:每年印製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法規宣導單,於執行消防安檢或宣導時告知管理權人其法令重點及注意事項外,同時提醒為能使消防安全設備能夠在危機時發生正常功能,應定時落實日常檢查,遇有缺失,應立即改善;另本局平時受理檢修申報時,遇有申報不合格案件(提出改善計畫書者),亦請場所於預定完成日期內改善完成,以提高專業性複查合格率。 2、 防火宣導: (1) 推動住宅防火對策及宣導防火、防災知識,宣導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及滅火器,加強弱勢族群及獨居長者之防火、防災知識;機關團體、學校及工廠等場所之防火、防災宣導;參酌消防局火災調查科製作之案例進行居家防火宣導,防火宣導隊深入社區及家庭實施各項防火、防災宣導工作,及強化避難逃生等知識。 (2) 消防局各大(分)隊利用本市可供播放防火、防災宣導標語之電子化看板進行宣導,並於重點節慶加強播放,以達防火、防災觀念普及化之目的;製作即時宣導資料,透過媒體、FB、Line、社區居家訪視等強化宣導;拍攝防火宣導相關題材微電影,透過網路平臺強化宣導。 (二) 減少老舊電線等電氣火災積極作為如下: 1、 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應委託合格之電器承裝業承裝、施作及裝修:臺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4 條,本市各類場所於辦理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時,其用電所裝置之線路、變壓器或開關等用戶設備如有變更或增設,其管理權人應向當地電業主管機關提出變更或增設用電申請,且委託合格之電器承裝業承裝、施作及裝修,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予主管機關。 2、 加強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檢查: (1) 「民眾自己財產自己保護」觀念應強化:場所管理權人本應負有火災預防、設置並維護消防安全設備的管理責任,此精神於消防法(第35 條)、刑法(第11 章-公共危險罪)均可見。故一定規模以上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管理權人平時應制定消防防護計畫及重視防火教育;才能減少火災意外發生。 (2) 提升消防安全檢查質量而非數量:消防安全設備查驗是需要時間及專業度執行,這些過程需一定時間量處理,如頻繁要求政府機關替其檢查,在有限消防人力下,為滿足高頻率檢查度,可能導致消防安全設備僅能施行外觀檢查,惡性循環,導致無法真正了解消防安全設備失效因素,不僅排擠其他應受檢查合法場所權益,更讓消費者(住戶)陷入動態違規和稽查項目以外的風險,最終導致政府人力過度使用而場所業者消防安全設備形同虛設雙輸局面。依據「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包含: 甲、 外觀檢查:經由外觀判別消防安全設備有無毀損及其配置是否適當。 乙、 性能檢查:經由操作判別消防安全設備之性能是否正常。 丙、 綜合檢查:經由消防安全設備整體性之運作或使用,判別機能。 3、 落實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防火管理制度: (1) 加強落實場所防火管理人應為監督層次幹部,俾順遂推展防火管理作為,唯有場所管理權人的重視,防火管理才得以落實。 (2) 告知場所自衛消防編組訓練,得請本局派員協助指導辦理。 (3) 大規模場所員工人數眾多,自衛消防編組演練應分梯舉行,讓所屬員工均能參訓。 (4) 大規模場所要求防火避難設施每日檢查一次,場所務必確認逃生通報無障礙。 (5) 要求場所落實用火用電檢查,平時應指定專人負責檢查,遇有輪休應另指定專人負責。 (6) 要求場所如有施工情況,應訂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書報本局備查。 (7) 落實11 層以上建築物製訂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書。 4、 強化老舊電線及電氣火災等預防宣導: (1) 為降低住宅火災發生,強化本市火災預防工作,至111 年12 月底,要求5 層以下住宅,訪視至少達8,000 戶;6 層以上住宅,年度訪視至少達2,400 戶。依據消防局火災調查科提供之本市建築物火災案件統計分析,針對易發生火災之建築物加強防火宣導。 (2) 以起火原因為主進行之重點宣導: 甲、 結合防火宣導隊進行居家訪視防火宣導。為防範老舊電線等電氣火災,加強宣導民眾應提升家用電器設備、電線等本質安全之觀念,以神壇光明燈、高功率電器及電暖器等電器用品之使用安全為宣導重點,並注意延長線使用有無過載情形,如發現配電線路老化或配電盤斷路器跳脫等異常情形,應請電氣專業人員檢查。加強宣導延長線務必選擇有「商品安全標章」及保險絲安全裝置或過負荷保護裝置之產品,並避免延長線旁堆積雜物或受到物品壓迫。加強宣導民眾經常檢視家中插頭及插座,避免鬆動而產生危險,檢視是否有焦黑、綠鏽或累積灰塵之現象。 乙、 強化民眾防範電器火災應謹記不用不插等「五不一沒有」口訣︰「用電不超過負載」、「電線不綑綁折損」、「插頭不潮濕污損」、「電源插座不常插」、「電器旁不放物品」以及「沒安全標章的電器,千萬不要使用」,期能有效降低火災發生之風險。 丙、 神明燈電源線常為發火源,應符合國家標準,參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發布「神明燈」市場購樣檢驗結果,以提供民眾選購及使用注意事項。 (3) 加強電子化媒體、機關團體、學校及工廠等場所之防火、防災宣導。 (4) 依據「臺南市政府消防局111 年住宅防火對策2.0 細部執行計畫」,以轄區火災特性高危險群場所為優先,持續宣導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加強宣導五層以下公寓住宅自行購買安裝。 二、 本府消防局針對老舊電線建築物火災搶救作為如下: (一) 劃設警戒區域:接獲觸電救援案件時,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立即通報電力公司到達現場實施斷電,且救災人員到達現場時應評估現場安全(觀察整體電力設備及周圍環境),無論現場電源切斷與否,應儘速劃定警戒區域,警戒距離劃定5 公尺以上以避開高壓電線感電範圍,並視現場狀況加大安全距離,拉起封鎖線勿讓民眾隨意靠近現埸,管制消防人員與民眾勿碰觸電線。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同時通報警察單位擔任警戒任務,如警察尚未到場,指揮官應指定人員擔任警戒任務。 (二) 接近電氣設備前應確認斷電:需進入電氣室、室外變電站或接近變電箱體救援時,為避免觸電,應確認電力完全切斷後方可進入或接近,斷電前應避免觸電風險,例如避免在高壓電旁作業。(三) 電力公司人員未到場支援時:電力公司尚未到場無法立即切斷電源,原則上不宜貿然實施搶救,若傷患情況危急且有必要施救時,得著消防衣帽鞋及防止觸電防護器具,並隔離電源,以絕緣體(乾 燥的長木棍或PVC 管等)剝離電線至2 公尺以外之安全距離後拖離傷者。 (四) 電線走火不宜用水滅火:因電走火而引起之火災,在未斷電前切忌使用水滅火。如為小火,可於採取安全距離後利用不導電之二氧化碳或乾粉滅火藥劑進行滅火;如為大火或無法立即滅火應採周界防護。 三、 針對制定老舊電線自治條例研擬,邱副秘書長忠川業於111 年3 月23 日召集本府經發局、工務局及消防局,召開本市老舊電線更換自治條例研擬會前會,會議決議事項如下: (一) 請經發局依據電業法相關規定,彙整及羅列台電相關權責,並研議老舊電線自治條例訂定之必要性。 (二) 經檢討後如果要訂定「建築物老舊電線自治條例」,請經發局研擬是否針對違規用電使用部分訂定。 四、 111 年4 月7 日臺南市政府第536 次市政會議主席裁示,由本府經發局主政「建築物老舊電線自治條例」研擬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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