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4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 
案號
48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呂維胤、陳秋宏、鄭佳欣 
連署人
林志展、蔡蘇秋金、劉米山 
案由
建議市府應提高最低生活費,解決邊緣戶結構問題,保障弱勢者權益。 
說明

一、根據《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二款:「前項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台南市為直轄

市,主管機關依法授權能訂定最低生活費。

二、各縣市的福利資格都需仰賴最低生活費來審核,在最低工資持續調漲下,台南市的最低生活費卻連續三年都未調整,導致弱勢民眾因不符資格而無法取得協助。建議市府應參照最低工資或其他因素,滾動式檢討最低生活費,保障弱勢

者的權益。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0/09/15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0/11/27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0/12/01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0/12/15 
發文字號
南議民政字第 1090012385號 
執行情形
收文字號:109年12月25日1090013111號 依據臺南市政府109年12月25日府社助字第1091543391號函復: 本府就「建議市府應提高最低生活費,解決邊緣戶結構問題,保障弱勢者權益」案,敬答覆如下: 一、依據「社會救助法」第 4 條第 2 項略以:「前項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 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由於本市歷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均低於臺灣省,爰本市 101 至 109 年最低生活費循例係參照台灣省公告金額後定之。 二、按行政院主計總處「108 年可支配所得中位數」,本市每人可支配所 得中位數 60%為新臺幣 1 萬 3,304 元,相較 109 年最低生活費新臺幣1萬 2,388 元,增加 7.39%,變動比率超過 5%,爰本市 110 年度最低生活費調整為新臺幣 1 萬 3,304 元,已高於臺灣省 110 年最低生活費新臺幣 1 萬 3,288 元。 三、另本府為照顧弱勢家戶,於 110 年度社會福利總清查會議責成各區公所,針對轄內總清查後不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之家戶進行訪視,視其需求媒合資源予以協助。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