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4屆 第4次 定期會
- 類別
- 財經
- 案號
- 39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案由
- 為提供便民服務,建請臺南市政府於地籍重測後,重測後的權狀能主動的郵寄給所有權人。
- 說明
重測後換發權利書狀時,目前作業為所有權人需攜帶重測權利書狀換發通知書、身分證正本、印章及原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至本市各地政事務所申請換發,所有權人如不克自行前往,委託代理人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及上開文件代為申請,為避免所有權人全舟車勞頓,建請臺南市政府簡化行政流程,能主動將重測後的權狀郵寄給所有權人。
- 辦法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4/11/22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4/12/02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4/12/09
- 發文字號
- 南議財經字字第 1130011564號
- 執行情形
- 本府就「為提供便民服務,建請臺南市政府於地籍重測後,重測後的權狀能主動的郵寄給所有權人」案,敬答覆如下: 一、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99條規定,地籍圖重測登記後,所有權人須檢附重測前原權利書狀,始得換發新所有權狀,如未能提出原權利書狀者,應檢附切結書敘明未能提出書狀之事由,原權利書狀於換發後公告註銷。 二、 另郵寄所有權狀考量送達效力及安全性,須以掛號或雙掛號方式寄送,全面主動寄發將產生龐大的郵資行政費用。復以土地登記簿所載住址為所有權人之戶籍地址,惟現今民眾因工作、求學等因素,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或將戶籍地之房屋出租等情形甚多,重測後換發之所有權狀如依登記簿地址或最新戶籍地址逕予主動寄發,可能無法確實送達所有權人,甚至遭他人領走情事發生,影響產權安全性。 三、 現行民眾申請重測換發所有權狀,已可就近到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跨所申請辦理,且本市各地政事務所為提升便民服務,目前多有提供各重測區預約換狀、假日換狀、下鄉換狀、郵寄換狀等服務,以減少民眾舟車勞頓及等待時間,民眾如有需求,均可向本府地政局及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提出,各地政事務所將視情況於假日增開服務場次,或針對高齡友善市民以行動列車到府服務方式辦理換狀。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