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4次 定期會 
類別
保安 
案號
21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蔡育輝 
連署人
吳通龍、許至椿、蔡宗豪、余柷青、李中岑、林冠維、方一峰 
案由
建請增修臺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一般住宅需依規定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可於火災時即時示警有效預防火災之發生。 
說明
  1. 裝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可於火災時即時示警,而本市只有對低收入戶有提出申請者給予贈送一枚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2. 今年《高雄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修正納入一般住宅,需依規定設置,對勸導不改善者祭出罰則,有半年緩衝宣導期。
  3. 請比照高雄市研議修訂,納入一般住宅,需依規定設置火災警報器。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4/11/22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4/12/02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4/12/09 
發文字號
南議保安字第 1130011320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增修臺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一般住宅需依規定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可於火災時即時示警有效預防火災發生」 案,敬答復如下: 一、本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5條及第13條,針對甲類場所、租賃住宅及經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未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者,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規定與罰則,其設置此自治條例之緣由乃針對供公眾使用建物及非特定對象之處所與租賃處所進行規定,旨於維護其處所之消防安全。 二、私人住宅空間屬民眾私有領域,若訂立相關檢查機制或罰則,實務上有窒礙難行之處,因此屬私領域之空間,仍透過居家訪視等各式防火宣導勤務,加強宣導民眾自費安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維護自家消防安全。 三、本市訂有「臺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度推廣補助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執行計畫」,補助5,000戶處所設置住警器,截至11月已執行完畢,執行率100%。114年度編列預算新臺幣140萬元執行住警器補助計畫,為擴大補助對象,住戶補助資格之優先補助對象增列「中低收入戶」及「12歲以下兒童」。本府消防局持續透過各式宣導時機,加強推廣「自己的財產自己保護」,及住警器安裝之重要性。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