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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 吳通龍、許至椿、蔡宗豪、余柷青、李中岑、林冠維、方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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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增修臺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一般住宅需依規定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可於火災時即時示警有效預防火災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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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增修臺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一般住宅需依規定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可於火災時即時示警有效預防火災發生」
案,敬答復如下:
一、本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5條及第13條,針對甲類場所、租賃住宅及經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未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者,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規定與罰則,其設置此自治條例之緣由乃針對供公眾使用建物及非特定對象之處所與租賃處所進行規定,旨於維護其處所之消防安全。
二、私人住宅空間屬民眾私有領域,若訂立相關檢查機制或罰則,實務上有窒礙難行之處,因此屬私領域之空間,仍透過居家訪視等各式防火宣導勤務,加強宣導民眾自費安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維護自家消防安全。
三、本市訂有「臺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度推廣補助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執行計畫」,補助5,000戶處所設置住警器,截至11月已執行完畢,執行率100%。114年度編列預算新臺幣140萬元執行住警器補助計畫,為擴大補助對象,住戶補助資格之優先補助對象增列「中低收入戶」及「12歲以下兒童」。本府消防局持續透過各式宣導時機,加強推廣「自己的財產自己保護」,及住警器安裝之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