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2次 定期會 
類別
工務 
案號
44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許又仁、杜素吟、鄭佳欣、郭鴻儀 
連署人
林阳乙、趙昆原、洪玉鳳、周奕齊 
案由
建築法相關規定新建案必須完成驗收才能核發使用執照,建商施工有時會對公共設施,如水銀燈、反射鏡、標線、路面、排水溝等造成損壞,影響公眾權益,建請臺南市政府工務局驗收發照前應邀請區公所經建課及里長共同會勘完成改善才能核發。 
說明

一、歸仁區里長會報多位反映上情。

二、建築法相關規定有時法令不及之處,可以透行政公權力的執行,使公眾權益獲得保障。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9/09/23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19/11/05 
審查意見
請市府研議辦理。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9/12/10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9/12/18 
發文字號
南議工務字第 1080010145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09年2月17日府工管一字第1090177126號函復: 按建築法第70條第1項:「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派員查驗完竣。其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等與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使用執照,並得核發謄本;不相符者,一次通知其修改後,再報請查驗。」,核發使用執照由建築主管機關派員查驗完竣,本府使照現場查驗時,皆會檢視基地前公共設施是否損壞,並檢附面前公共設施現況照片於使用執照卷宗一併留存,對於各項查驗工作,將再研議加強處理。


本案經市府109年5月27日府工管一字第1090572067號補充答覆: 新建案施工中損壞面前公共設施案件,依據「建築法」第70條第1項及「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執行要點」第3點由工務局必須逐一於使用執照竣工查驗時列入並拍照存檔,在施工期間如有損壞公共設施情形,即亦配合區公所及道路主管機關列管其使用執照,並經區公所及道路主管機關確認修復後核發,為免影響民眾申請時程,使用執照竣工查驗不宜再由區公所及里長共同會勘,惟為顧及各公所及里長並無新建案資料,未能掌握公共設施是否受損,本局將彙整每月申報開工清冊函送各公所,便於各公所及里長有效控管各地公共設施維護情形,以利使用執照核發前列管維護。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