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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請市府將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回饋金落實使用於港區等鄰近區域,並發展水上觀光,促進地區繁榮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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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請市府將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回饋金落實使用於港區等鄰近區域,並發展水上觀光,促進地區繁榮發展」案,敬答覆如下:
一、 依「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盈餘提撥及分配辦法」規定,考量港口經營對鄰近地區有直接影響,爰盈餘一定比例分配予港口所在地直轄市與縣(市)政府,以建立雙方良好合作關係,獲配款項係用於港區周邊道路、交通安全措施、環境綠美化、汙染防治等工作並辦理各項公益活動。
二、 目前港務盈餘均依「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盈餘提撥及分配辦法」辦理,用途限於辦理南區及安平區的道路、交通安全措施、環境綠美化、污染防治等工作及各項公益活動,因每年度盈餘分配數額係依港務公司營運狀況而定(非固定數額),爰有關單位所獲分配之額度則皆召會審查後決議,並奉市長核定後據以執行。
三、 依循往例,港務公司於每年年中函知本府試算當年度盈餘分配之預估數額,再由本府各相關機關(單位)提出計畫,經召開會議討論且奉市長核定後由各單位納編隔年歲出預算。
四、 經統計106至112年度盈餘分配數額及獲分配單位,如附表1。另112年度港務盈餘分配表,如附表2,其中本府觀光旅遊局已提報四鯤鯓水域遊憩暨生態體驗活動計畫,業納入113年度預算中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