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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市政府每年編列預算補助社會福利服務活動經費,對每社區僅補助2萬元,無法滿足社區需求,建請增編並予每年補助為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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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市政府社會福利服務活動經費對各社區每年僅補助2萬元,但社區協會內的次級團體很多,例如長壽會、巡守隊、媽媽教室、插花班、媽媽土風舞班、歌友會、志工隊等,2萬元根本不足以因應活動需求,建請市府能每年對各社區協會補助4萬元,讓各社區於遂行社會福利服務活動時,有較充裕的經費來源,以符市長推動「幸福城市」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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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依據臺南市政府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府社團字第1030610161號函復:本府就「建請市政府每年編列預算補助社會福利服務活動經費,對每社區僅補助2萬元,無法滿足社區需求,建請增編並予每年補助為4萬元」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按「臺南市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對同一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累計金額一年度以不超過二萬元為原則,符合除外規定之補助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由各機關本權責決行,其餘應簽報本府同意並檢附年度核定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支用情形表。
二、有關增編社會福利服務活動經費,並將每年補助社區經費提高4萬元,考量目前財政短絀,將先行錄案,視未來財源情形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