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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 Kumu Hacyo谷暮.哈就、黃麗招、陳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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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針對府外機關用水、用電效率管理計畫,建請市府檢討相關計畫的適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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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警消單位長期24小時值勤,導致警消外勤單位用水、用電綁手綁腳,針對警消外勤單位制定用電用水效率管理計畫,建請市府檢討相關計畫的適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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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收文字號:110年8月30日1100007200號
依據臺南市政府110年8月27日府秘總字第1101044360號函復:
本府就「(案由)針對府外機關用水、用電效率管理計畫,建請市府檢討相關計畫的適用性」案,敬答覆如下:
一、查經濟部能源局為推動節能減碳,於民國 109 年 1 月頒布「政府機關及學校用電效率管理計畫」,本府依據經濟部上開規定,訂定「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109年至 112 年用電用水效率管理計畫」,律定各機關學校每年用電量以節約 0.5%、用水量以不成長為原則,以符政府機關全面推動節能減碳之政策,合先敘明。
二、前項計畫係以獎勵為原則,鼓勵各機關採行節約能源之各項措施;惟實際推動,允宜由各機關評估其建築物之採光、通風與坐向等因素,同時兼顧洽公人數、服勤時間等綜合考量後,因時、因地、因機關屬性,訂定各機關之用電用水規範,彈性控管,以達行政效率與為民服務之本旨。
三、本處將再於各項會議中,加強宣導上開原則,賡續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