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2屆 第4次 定期會
- 類別
- 工務
- 案號
- 27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侯澄財
- 連署人
- 邱莉莉、李退之、蔡玉枝
- 案由
- 建請市府考量「非都市土地的區域發展性」,簡化土地持分繼承、分割行政程序,尋求共有人間公平與最具經濟效益之分割方案,以達到各方滿意之最佳結果,增加土地利用的經濟價值。
- 說明
一、根據《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共有土地或建築物,若需要處分或變更時,只要持分面積和人數均超過1/2,或持分面積超過2/3便可進行。然而若多數持分人因種種因素,如不願更動祖產、資金充裕或期待價格攀升等,暫無土地開發計畫,地方區域性發展面臨阻礙的變數。
二、根據登記簿謄本的土地權屬,除非持分人間已有分管協議,經過累代未辦理分割繼承,土地所有權人多達數十人以上,往往因持分人意見相左,進而影響出售或開發進度。且共有土地產權複雜,土地之利用牽制也較多,致使其經濟發展受阻。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6/10/12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請市府研議辦理。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6/12/23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6/12/29
- 發文字號
- 南議工務字第 1050009187號
- 執行情形
- 本案經市府106年1月16日府地籍字第1051349161號函復: 一、按民法第824條規定略以:「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分配之。」。次按土地法第34條之1第6項規定:「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合先敘明。 二、查現行規定共有物分割方式計有協議分割、裁判分割及調處分割,惟因民法規範共有土地分割需全體同意,縱共有人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以多數決處分及設定負擔,惟仍因共有人主張不同、行蹤不明或未辦繼承登記等因素,導致土地閒置及產權複雜,進而影響地方經濟發展。 三、基此,共有物土地分割除藉由全體協議或司法機關判決外,申請人亦得採地政機關調處分割方式辦理,為簡政便民之需要,本局於104年1月19日訂頒「臺南市政府受理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項共有物分割糾紛調處案件前置作業要點」,申請人申辦共有土地分割及型態變更更為之簡化行政程序及文件,實施至今本局接獲多件共有土地分割及繼承持分分割調處申請,經辦畢調處並完成土地登記程序,顯已達成發揮土地經濟效益及維持共有人間公平性之目的。 四、然為尋求共有人間公平性,追求土地利用經濟價值,本局將於適當時機提請中央部會研修繼承土地共有型態變更限制規範,並擬訂具有經濟效益之分割簡化程序。 五、為提高民眾申請調處分割意願,本局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將持續利用多元管道(如網頁、走訪、摺頁及海報等)擴大宣導,使民眾知悉地政機關提供共有物調處分割措施之相關資訊,以紓解訟源及增加土地利用的經濟價值。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