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8次 臨時會
- 類別
- 工務
- 案號
- 34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陳昆和
- 案由
- 請臺南市政府至議會說明:本市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等新開發區,各項民生基本需求之「六大管線」規劃及施工計畫。
- 說明
為因應臺南市都市快速發展,各項基礎工程皆如火如荼進行中,為求各項工程銜接順暢,請臺南市政府至議會報告本市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等新開發區,屬於民生基本需求之「消防、電力、電信、自來水、污水、天然瓦斯」等六大管線其規劃及施工計畫。
- 辦法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21/03/03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1/03/17
- 審查意見
- 請市府研議辦理。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1/03/19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1/03/23
- 發文字號
- 南議工務字第 1100002013號
- 執行情形
- 本案經市府110年4月9日府地開字第1100395303號函復: 一、有關本市辦理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等新開發區,其中就各項民生基本需求管線辦理方式如下: (一)電力、電信、自來水(含消防)及瓦斯部分,係依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52條規定略以「區段徵收範圍內必要之管線工程所需工程費用或遷移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與管線事業機關(構)依下列分擔原則辦理…」或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2-1條規定略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重劃區之電力、電信、自來水管線工程所需工程費用或遷移費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從其規定外,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與管線事業機關(構)依下列分擔原則辦理…」,與各管線單位召開協商會議研商管線需求及配置位置後,由本局代辦設計施工或由管線單位自行辦理設計施工。 (二)惟本局依據共同管道法第11條略以「…新市鎮開發、新社區開發、農村社區更新重劃、辦理區段徵收、市地重劃、都市更新地區、大眾捷運系統、鐵路地下化及其他重大工程應優先施作共同管道…」及103年8月4日賴前市長裁示,「本市共同管道建設採『纜線管路為主,電纜溝為輔』之策略推展,納入之公共設施管線種類則以電信、電力、通訊等電纜線為主,原則上排除自來水管與天然氣管。 (三)污水部分,係由本局依據下水道法等規定規劃設計管線後,經主管機關水利局審核通過,再由本局發包施工或委由水利局代辦施工。 二、詳細辦理情形將於110年4月21日向貴席報告說明。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