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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請臺南市政府至議會說明:本市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等新開發區,各項民生基本需求之「六大管線」規劃及施工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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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為因應臺南市都市快速發展,各項基礎工程皆如火如荼進行中,為求各項工程銜接順暢,請臺南市政府至議會報告本市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等新開發區,屬於民生基本需求之「消防、電力、電信、自來水、污水、天然瓦斯」等六大管線其規劃及施工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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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案經市府110年4月9日府地開字第1100395303號函復:
一、有關本市辦理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等新開發區,其中就各項民生基本需求管線辦理方式如下:
(一)電力、電信、自來水(含消防)及瓦斯部分,係依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52條規定略以「區段徵收範圍內必要之管線工程所需工程費用或遷移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與管線事業機關(構)依下列分擔原則辦理…」或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2-1條規定略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重劃區之電力、電信、自來水管線工程所需工程費用或遷移費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從其規定外,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與管線事業機關(構)依下列分擔原則辦理…」,與各管線單位召開協商會議研商管線需求及配置位置後,由本局代辦設計施工或由管線單位自行辦理設計施工。
(二)惟本局依據共同管道法第11條略以「…新市鎮開發、新社區開發、農村社區更新重劃、辦理區段徵收、市地重劃、都市更新地區、大眾捷運系統、鐵路地下化及其他重大工程應優先施作共同管道…」及103年8月4日賴前市長裁示,「本市共同管道建設採『纜線管路為主,電纜溝為輔』之策略推展,納入之公共設施管線種類則以電信、電力、通訊等電纜線為主,原則上排除自來水管與天然氣管。
(三)污水部分,係由本局依據下水道法等規定規劃設計管線後,經主管機關水利局審核通過,再由本局發包施工或委由水利局代辦施工。
二、詳細辦理情形將於110年4月21日向貴席報告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