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8次 臨時會 
類別
工務 
案號
34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陳昆和 
連署人
趙昆原、林美燕 
案由
請臺南市政府至議會說明:本市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等新開發區,各項民生基本需求之「六大管線」規劃及施工計畫。 
說明
為因應臺南市都市快速發展,各項基礎工程皆如火如荼進行中,為求各項工程銜接順暢,請臺南市政府至議會報告本市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等新開發區,屬於民生基本需求之「消防、電力、電信、自來水、污水、天然瓦斯」等六大管線其規劃及施工計畫。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1/03/03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1/03/17 
審查意見
請市府研議辦理。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1/03/19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1/03/23 
發文字號
南議工務字第 1100002013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10年4月9日府地開字第1100395303號函復: 一、有關本市辦理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等新開發區,其中就各項民生基本需求管線辦理方式如下: (一)電力、電信、自來水(含消防)及瓦斯部分,係依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52條規定略以「區段徵收範圍內必要之管線工程所需工程費用或遷移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與管線事業機關(構)依下列分擔原則辦理…」或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2-1條規定略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重劃區之電力、電信、自來水管線工程所需工程費用或遷移費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從其規定外,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與管線事業機關(構)依下列分擔原則辦理…」,與各管線單位召開協商會議研商管線需求及配置位置後,由本局代辦設計施工或由管線單位自行辦理設計施工。 (二)惟本局依據共同管道法第11條略以「…新市鎮開發、新社區開發、農村社區更新重劃、辦理區段徵收、市地重劃、都市更新地區、大眾捷運系統、鐵路地下化及其他重大工程應優先施作共同管道…」及103年8月4日賴前市長裁示,「本市共同管道建設採『纜線管路為主,電纜溝為輔』之策略推展,納入之公共設施管線種類則以電信、電力、通訊等電纜線為主,原則上排除自來水管與天然氣管。 (三)污水部分,係由本局依據下水道法等規定規劃設計管線後,經主管機關水利局審核通過,再由本局發包施工或委由水利局代辦施工。 二、詳細辦理情形將於110年4月21日向貴席報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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