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1屆 第5次 臨時會 
類別
財經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莊玉珠、陸美祈 
連署人
郭信良、林宜瑾、陳進益、楊麗玉、侯澄財、蔡蘇秋金、李退之、蔡旺詮、唐碧娥、曾王雅雲 
案由
建請市府聯合本市立法委員向中央修法,恢復營業稅為地方稅。 
說明

一、市府主管單位為促進本市工商繁榮,進而大張旗鼓招商至本市設廠,成果斐然。

二、市府雖爭取到許多大型企業進駐本市設廠,惟於製程中所帶予本市之公害,亦全由本市市民承受。

三、營業稅自89年改列國稅後,地方政府自有財源即更為短缺,在財政如此貧脊之際,惟有望雨興嘆,徒呼負負。

四、建請市府聯合本市立法委員提案修法,恢復營業稅為地方稅,以符取之地方用之地方之實,以利充裕地方政府自有財源。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並建請市府陳報財政部儘速修法,並函請本市立委全力協助爭取。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1/08/31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1/09/05 
發文字號
南議財經字第 1000011212號 
執行情形

本案於100.09.05發文字號南議財經字第1000011212號函至臺南市政府: 檢送第一屆第五次臨時會決議案:建請市府聯合本市立法委員向中央修法,恢復營業稅為地方稅乙件。 一、依據本會第一屆第五次臨時會第二次會決議辦理。 二、提案編號:財經議提(議員提案)一號案。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於100.09.08發文字號府稅納字第1000695339號函覆: 建請財政部提案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將營業稅恢復為直轄市及縣(市)稅,以充裕地方政府自有財源。 一、依據市議會100.09.05南議財經字第1000011212號函辦理。 二、查民國88年1月25日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第4條.第8條等,將原屬省及直轄市稅之營業稅修正為國稅並列中央收入,造成地方政府自有財源短缺,而隨國內經濟環境快速發展,地方財政貧瘠之際,只能望雨興嘆,近年來本市積極爭取大型企業進駐設廠,期能為拮据的財政挹注一絲活水,惟於生產製造過程中帶來的環境污染,卻由全體市民承受,形成稅收中央、債留地方的不合理現象。是建請恢復營業稅為直轄市及縣市稅,以符取之地方、用之地方之實,以利充裕地方政府財政。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於100.09.08發文字號府稅納字第1000706377號函覆: 建請財政部提案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將營業稅恢復為直轄市及縣(市)稅,以充裕地方政府自有財源。 一、依據市議會100.09.05南議財經字第1000011212號函辦理。 二、查民國88年1月25日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第4條.第8條等,將原屬省及直轄市稅之營業稅修正為國稅並列中央收入,造成地方政府自有財源短缺,近年來本市積極爭取大型企業進駐設廠,期能為拮据的財政挹注一絲活水,惟於生產製造過程中帶來的環境污染,卻由全體市民承受,形成稅收歸中央、債留地方的不合理現象。為充裕地方政府財政,以建設大臺南,照顧市民福祉,以符取之地方、用之地方之實,函請財政部提案修法在案,其蒙委員能支持爭取。 正本送:陳亭妃立委、李俊毅立委、黃偉哲立委、葉宜津立委、許添財立委、王幸男立委、陳淑慧立委

………………………………………………………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於100.09.26發文字號府稅納字第1000731376號函覆: 建議財政部提案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將營業稅恢復為直轄市及縣市稅,以充裕地方政府自有財源乙案,復如說明二、三。 一、復貴會100.09.05南議財經字第1000011212號函。 二、貴議會第一屆第五次臨時會決議:建請臺南市政府聯合本市立法委員向中央修法,恢復營業稅為地方稅乙案,經本府於100年9月8日以府稅納字第1000695339號函請財政部提案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該部於100年9月20日以台財庫字第10000371070號函復表示,財政收支劃分法逾88年修正,將營業稅改為國稅,係因我國營業稅以採行加值稅制度,其進項稅額每需跨越不同地方行政區域,形成地方政府爭奪加值稅源現象,以行政力要求企業將總機構遷址設籍,造成企業經營之困擾,爰於88年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時,將營業稅改為國稅,並明訂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40%,由中央統籌分配地方政府,以確保地方財政收入並強化統籌分配稅款功能。 三、另為配合政府整體經濟發展吸引廠商投資,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已明定對於屬高污染性產業之地方政府,得優先調增其補助比率。此外,99年1月5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之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業將營業稅稅收全數納入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地方政府,該修正將可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此外,在中央統籌稅款分配制度方面,已增列財政努力及績效分配項目,未來亦可研議將地方對產業發展之貢獻納入考量,予以適當回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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