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5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 
案號
44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鄭佳欣、陳秋宏、沈家鳳 
連署人
郭鴻儀、蔡育輝、李偉智、Ingay Tali穎艾達利、周麗津、李中岑、陳怡珍、吳禹寰、陳秋萍 
案由
媒體上有不少與兒少有關的社會新聞,諸如校園內攻擊事件、幼稚園罷凌事件或虐兒事件,甚至有媒體將之前少年殺害母親的新聞作成一系列的報導。媒體工作者為搶快,揭露兒少資訊隱私,如何保障兒少權益、增進福利? 
說明

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則規定,兒少的隱私不得外洩與揭露。一問,為何記者能得到兒童輔導、醫療及非行紀錄?二問,為何記者能不顧法律規定,公開揭露受司法處遇兒童的案件資訊?

首先,請主管機關檢討媒體過度揭露個案隱私或非行紀錄的處罰機制,雖有相關法規規範,但當事發時,始終未見有關單位主動依法處理,此套法律到底是有效或無效?讓人納悶。若執行成效不彰,是否該提出修法草案?

其次,社政及教育部門,則需思考各專業領域資訊交流過程中,該如何防止資訊外洩?面對媒體究責式採訪或個案牽連者家長抗議的因應之道,如何在確保個案權益及專業倫理下,妥為應對?

各相關部門亦需重新檢視所有處理程序,找出外漏資訊的可能漏洞,除檢討彌補漏洞方法外,更該再對各專業者加強教育訓練。畢竟,在媒體能自律時代到來前,我們只能靠各專業者善盡守門員角色,才能防杜媒體不當取得當事人隱私資訊,以保護兒少應得的隱私保障。

 
辦法
如案由及說明。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1/04/16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1/08/10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1/08/19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1/08/25 
發文字號
南議民政字第 1100006870號 
執行情形
收文字號:110年9月7日府社兒字第1101044330號 依據臺南市政府110年9月6日府社兒字第1101044330號函復: 本府就「媒體上有不少與兒少有關的社會新聞,諸如校園內攻擊事件、幼稚園罷凌事件或虐兒事件,甚至有媒體將之前少年殺害母親的新聞作成一系列的報導。媒體工作者為搶快,揭露兒少資訊隱私,如何保障兒少權益、增進福利?」案,敬答覆如下: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第 69 條,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以及任何人不得公開刑事案件、親權爭議案件、兒少保護案件之未成年人資訊,違反者本府皆會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89 條及本府裁罰基準進行評估及裁處新臺幣二至十萬元罰鍰。如公開者係媒體業者,由業者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裁罰,公開者係個人者,將由公開者當地主管機關裁罰。 二、為促進兒少權益,保護兒少隱私,針對兒少相關的案件,本府依據「臺南市政府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標準處理流程」辦理,並加強教育訓練因業務關係知悉的工作者依循上開流程皆有保密的義務,本府亦要求同仁務必遵守,並且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謹慎針對民眾檢舉案件進行審酌,以落實保護兒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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