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3次 臨時會
- 類別
- 民政
- 案號
- 26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李啓維
- 連署人
- 蔡筱薇、許又仁、沈震東、Ingay Tali穎艾達利
- 案由
- 政府應儘速取消殘障手冊鑑定複查。
- 說明
一、社會福利法規身障手冊需規定時間換證造成困擾。還有一些障別根本無法恢復,卻還要復檢,不但沒有尊嚴也造成家屬很大困擾。
二、政府應儘速改掉不合時宜的法令規定,避免民怨四起。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9/08/14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19/08/21
- 審查意見
- 照案通過。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9/08/23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9/08/30
- 發文字號
- 南議民政字第 1080007899號
- 執行情形
- 收文字號:108年9月11日1080008190號 依據臺南市政府108年9月11日府社身字第1081030322號函復: 本府就「政府應儘速取消殘障手冊鑑定複查」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身心障礙者應於效期屆滿前九十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二、目前本府依上開法規已完成身心障礙權益者持永久手冊之換證作業,換證過程中,對於行動不便或獨居身心障礙者,本府社會局多次函請各區公所應指派里幹 事積極主動到宅協助拍照及辦理換發證明,輔以申請郵寄服務方式辦理。 三、依身心障礙權益保護法第 106 條第 5 項規定完成換證作業,對於行動不便或獨 居身心障礙者,本局已函請各區公所指派里幹事積極主動到宅協助拍照及辦理換發證明或申請郵寄服務。 四、對於目前法定身心障礙者每五年需辦理換證部分,本府社會局業於 107 年 2 月 1日以府社身字第 1070169198 號函請衛生福利部進行研議修法,衛生福利部於 107年 2 月 9 日以衛授家字第 1070101533 號函回覆將錄案研議,又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亦於 108 年 7 月 17 日召開會議對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4 條規 定,針對民眾倘符合身心障礙者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者,毋須重新鑑定者,得核發無註記有效期限之身心障礙證明進行修法研議,後續再追蹤中央研議修法之進度。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