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2屆 第6次 定期會 
類別
保安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志展 
連署人
侯澄財、蔡蘇秋金、郭清華 
案由
建請研議部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交通違規案件,倘情節非屬重大,應酌予以勸導方式替代處罰。 
說明
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如行為人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按該規定所列之違規類別,得依職權對其施以勸導,以符合微罪不舉之精神。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7/09/13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7/11/29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7/12/06 
發文字號
南議保安字第 1060008366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06.12.21府警交字第1061301347號函復: 一、法令依據 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如行為人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按該規定所列之違規類別,得依職權對其施以勸導,以符合微罪不舉之精神。 二、本局防制交通事故執法原則 (一)執法以重大違規為主 本局取締交通違規係以減少交通事故為目的,因此針對重大違規(如闖紅燈、酒駕、嚴重超速、逆向行駛、危險駕車、轉彎未依規定、汽車行駛禁行機車道、未依規定二段左轉、併排停車、嚴重違規停車等)加強取締,以減少事故發生,打造安全行車空間。 (二)輕微違規以勸導為主 針對輕微違規部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如附件),係得予勸導不予舉發,本局已要求各單位,針對上開違規應予勸導,並開立勸導單,105年本局共勸導1564件,106年至今共勸導1991件。 (三)民眾檢舉案件比照辦理 民眾檢舉案件,如符合上開勸導項目,則要求不予舉發,若無法實施勸導,則免開立勸導單。

本府交通執法以「防制事故,打造安全行車空間」為目的,特別針對重大違規項目加強取締;輕微違規(含民眾檢舉)部分,則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所列之違規條款,要求各單位依職權對違規行為人施以勸導及開立勸導單、不予舉發,以符微罪不舉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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