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2屆 第4次 定期會
- 類別
- 保安
- 案號
- 23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呂維胤
- 連署人
- 賴惠員、李退之、陳秋萍
- 案由
- 建請觀旅局修訂「臺南市四草水域觀光管筏管理自治條例」,讓他處之水域亦能有機會發展管筏觀光。
- 說明
一、臺南市政府目前對於觀光管筏之管理,唯有制定「臺南市四草水域觀光管筏管理自治條例」,但此條例只適用於四草觀光管筏,其餘地區並無開放。
二、臺南市內眾多景點尚保有原始且豐富的紅樹林風貌,並擁有水道能供竹筏行經,具觀光之效益,但礙於現行之觀光管筏條例,無法開發管理。
- 辦法
- 建請觀光局修改條例,讓其他地區有機會開放申請、發展生態旅遊。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6/10/12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6/12/23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7/01/04
- 發文字號
- 南議保安字第 1050009311號
- 執行情形
- 本案經市府106.01.10府觀風字第1060051944號: 一、「臺南市四草水域觀光管筏管理自治條例」係102年7月22日公布施行,條文中對觀光管筏之功用(觀光管筏限供「觀光娛樂」使用)、申請主體(一般公司行號)、檢丈、申請及換發程序、必需配備、人員要求、航行規定、承載人數(依造船技師測試、檢丈後之管筏最大載重量及可供承載面積估算)、保險、罰則等均有相關規範。 二、另查本府101年12月18日制定「臺南市潟湖區舢舨漁筏兼營娛樂漁業管理自治條例」,符合該條例相關規定之漁民亦可申請兼營娛樂漁業,同時保有漁民相關保障,併予說明。 三、有關貴席建議納入本市其他水域發展觀光管筏乙案,本府觀光旅遊局將在現有法令規範基礎下,將考量水域管理權責、水域安全性,以及對自然環境生態影響、該地觀光發展條件等面向進行相關檢討。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