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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市府體育班或團體外出縣市參與比賽,補助次數應不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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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目前體育局以各種類至多兩場經費補助,惟應以成績表現來支持學生出外縣市比賽,增加經驗、並為台南爭光,不應限制補助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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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市府體育班或團體外出縣市參與比賽,補助次數應不受限。」一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府訂定臺南市政府體育局補助本市所屬各級公立學校運動團隊參加外縣市體育競賽實施要點辦理。
二、採學校送年度計畫申請,核定制,業於113年3月7日南市體競字第1130096995號函核定全市各級學校運動團隊312場。
三、核定原則:
1.資格為若112年是臺南市內運動校隊或重點體育,核准補助1場外縣市參賽補助。
2.資格為若112年是基層訓練站、體育班及運動績優生,核准補助2場外縣市參賽補助。
3.若在112年有協助體育局辦理全國運等賽事所屬學校的各運動團隊,補助3場外縣市參賽補助。
4.年底10月時,經費若有餘裕,會再發文週知各校,學校若有需求,保留項目部分,酌以增核一場。
四、本府體育局核定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各級學校運動團隊及重點體育發展計畫項下,各校均可依需求編列參賽交通費、雜費及住宿費用。
五、全國性綜合性運動賽會: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及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均有專案補助。
六、礙於經費關係,本局僅能核定312場,來年積極爭取經費,以期能增加核定場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