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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 陳皇宇、周嘉韋、楊中成、蔡蘇秋金、陳秋宏、蔡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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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市府將綠能光電回饋金業務,交由區公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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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綠能光電在台南負面聲量不斷,其原因之一就是回饋金的發放問題。因此建請市府將本市綠電工程有關回饋金相關業務交由各地區公所統一管理,依法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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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市府將綠能光电回饋金業務,交由區公所執行。」案,敬答覆如下:
一、為解決電廠回饋機制法制化,經濟部於108年4月16日公告「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之規定,太陽光電案場容量超過20MW,發電業應提撥電協金,發電設施年度提撥金額=該設施前一年度生產電力度数x發電設施提撥費率(太陽光電提撥率為0.006)
二、依中央之规定,發電業每年依發電度數,须提撥千分之六缴纳回饋金,分為補助型電協金為年度電協金百分之七十及專案型電協金為年度電協金百分之三十。
三、專案型電協金:由電廠或输變電設施周邊直轄市、縣市辖機關、鄉、镇、市、區公所、農漁會,以及相關團體提出專案計畫申請,經審查通過後直接撥付電協金。
四、補助型電協金依規定直接撥入區公所,由區公所依據「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用途如下:居民身心健康補助事項、文化活動補助事項、社會福利補助事項、基層建設補助事項、偏遠地區、原住民地區或離島地區之教育學習補助、促進地區發展及就業事項、維護海洋生態環境融合與企業社會責任及促進漁業健全發展事項、辦理電協金業務行政作業費用、其他有利電力開
發、發電設施與輸變電設施興建及增進地方福祉等事項。
五、承蒙貴會議席對於本案之關切,本府至為感謝,尚請不吝賜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