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1屆 第3次 定期會
- 類別
- 教育
- 案號
- 5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林燕祝
- 連署人
- 曾培雅、杜素吟、林美燕、黃麗招、盧崑福
- 案由
- 建請本市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委外經營。
- 說明
一、建請學校老師回歸專業教學職務,減輕經營員生消費合作社的壓力,避免因為不諳「合作社法」而誤觸刑章。
二、委外經營可以提供學生更多樣化的選擇,並可透過大批採購以量制價,減輕家長負擔。
三、委外經營盈餘可依「合作社法」提撥公積金、公益金挹注市府教育經費,專款專用,改善學習環境、推廣各式教育,提升教學品質,達到市府、學校、老師、學生、家長多贏的效益。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照案通過。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2/06/06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2/06/13
- 發文字號
- 南議教育字第 1010010588號
- 執行情形
-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以101.6.21.府教體字第1010499911號函復: 一、復 貴會101年6月13日南議教育字第1010010588號函辦理。 二、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係以學校教師、職員、工友及在校學生為社員、依照合作社法之規定組織經營的公益性社團法人,合作社法第32條:「合作社設理事至少三人,監事至少三人,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任之。」。 三、依合作社法第44條:「合作社因業務之必要,得設事務員及技術員,由理事會任免之。」爰此,合作社得視營運狀況及業務之必要,由理事會任免事務員等協助合作社之營運。 四、另查內政部71年9月6日台內社字第107180號函釋:「按合作社法為依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之基礎上以共同經營方法謀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善。此為合作社法第1條所明定;是以合作社之業務,自應由社員共同經營之,其委託他人經營,不論方式如何,均為法所不許。」。 五、綜上,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之業務,依合作社法相關規定,仍須由教職員工兼任,且不得辦理委外經營。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