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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 林志展、蔡麗青、郭鴻儀、黃麗招、王宣貿、余柷青、朱正軒、蔡筱薇、施余興望 Tjakumay Tagaw、蔡育輝、周嘉韋、林依婷、沈家鳳、陳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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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儲能電廠、天然氣發電廠相關電業設施應設置於合法工業區,遠離住宅區,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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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儲能電廠、天然氣發電廠相關電業設施應設置於合法工業區,遠離住宅區,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安全。」案,敬答覆如下:
一、 有關併網型儲能設施,現行審查機制係依據經濟部「併網型儲能系統設置區域及設置安全規範」,並依經濟部能源局與營建署相 關函釋,儲能設施得以「公共服務設施」於都市計畫甲、乙種工 業區申請設置,及依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總量管制規定辦理,本 府經濟發展局業於 8 月 16 日函頒「臺南市政府申請設置併網型儲能系統審查作業要點」規定,包含儲能設施之距離、留設綠美 化並應具有景觀維護、符合內政部消防署制定消防安全指引、辦 理地方說明會、取得當地區公所文件等規定納入規範中。必要時 也會邀相關局處聯合審查,確實為民眾之安全做好把關。希化解 民眾疑慮,保障市民居住安全,同時也兼顧能源穩定與產業發展。
二、 天然氣電廠天然氣管線安全性及空污等,是地方民眾所最關心議
題,本府將要求開發單位,加強與當地居民、團體溝通,維護市 民的居住安全和環境品質。
三、 有關上開儲能電廠,天然氣發電廠選址原則,本府將正式函文請中央主管機關納入考量。
四、 承蒙貴會議席對於本案之關切,本府至為感謝,尚請不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