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8次 定期會 
類別
財經 
案號
43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志展、陳秋宏、沈家鳳、呂維胤 
連署人
劉米山 
案由
建請市政府儘速修正「台南市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標準」及「台南市畜禽及水產養殖物遷移費查估標準」。 
說明
  1. 「台南市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標準」自101年8月13日施行迄今未曾修正,而「台南市畜禽及水產養殖物遷移費查估標準」也未修正,然近十年間物價波動劇烈,民眾對於補償價格偏低屢生怨懟,諸多珍稀樹種未列入查估標準項目,且僅能比照單價較低樹種(如喬木僅能比照榕樹),殊不合理。
  2. 建請檢討修正本市標準及附表,酌予增列內政部、其他五都或鄰近之屏東縣已有訂定之項目及其補償單價;並將本市標準之附表項目單價較其他五都價格低者,酌予調高單價。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2/10/03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2/10/05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2/10/13 
發文字號
南議財經字第 1110012136號 
執行情形
本局就「建請市政府速修正『台南市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標準』及『台南市畜禽及水產養殖物遷移費查估標準』。」案,敬答覆如下: 一、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標準(農作物部分) (一)查本市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標準(農作物部分)係本市於縣市合併後,為兼顧本市財政及補償費之合理性所定,其中補償費部分援引比照內政部所訂之查估基準,該基準與鄰近之嘉義市、嘉義縣、彰化縣、南投縣及臺中市相同,且高於高雄市、屏東縣。 (二)又查本市該標準訂有第七條「屬特殊栽植情形、類別或品種規格之農作改良物,得依當地之情形核實查估,辦理補償。」已超前規劃,以便政府政策推行及施工,避免工程延宕。 (三)如日後鄰近縣市及內政部重新修訂該標準,本局將循法制作業程序重新審視修訂。 二、關於修正「台南市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標準」,將珍稀樹種列入查估標準項目及檢討其他項目補償單價一節,將參考其他縣市查估標準檢討修正。 三、有關「台南市畜禽及水產養殖物遷移費查估標準」自101年8月13日施行迄今未曾修正乙事,經比較五都水產養殖物遷移費查估標準,平均遷移補償率,確有相對較低情形,將再研議調整。 四、經查鄰近縣市(如高雄市、嘉義縣、雲林縣等)所訂畜禽類遷移費查估基準多為相當,就標準附表項目單價較鄰近縣市為低者,將再予評估調整。 五、承蒙貴席對於農政務之關切,本局至為感謝,尚請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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