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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市政府儘速修正「台南市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標準」及「台南市畜禽及水產養殖物遷移費查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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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局就「建請市政府速修正『台南市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標準』及『台南市畜禽及水產養殖物遷移費查估標準』。」案,敬答覆如下:
一、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標準(農作物部分)
(一)查本市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標準(農作物部分)係本市於縣市合併後,為兼顧本市財政及補償費之合理性所定,其中補償費部分援引比照內政部所訂之查估基準,該基準與鄰近之嘉義市、嘉義縣、彰化縣、南投縣及臺中市相同,且高於高雄市、屏東縣。
(二)又查本市該標準訂有第七條「屬特殊栽植情形、類別或品種規格之農作改良物,得依當地之情形核實查估,辦理補償。」已超前規劃,以便政府政策推行及施工,避免工程延宕。
(三)如日後鄰近縣市及內政部重新修訂該標準,本局將循法制作業程序重新審視修訂。
二、關於修正「台南市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標準」,將珍稀樹種列入查估標準項目及檢討其他項目補償單價一節,將參考其他縣市查估標準檢討修正。
三、有關「台南市畜禽及水產養殖物遷移費查估標準」自101年8月13日施行迄今未曾修正乙事,經比較五都水產養殖物遷移費查估標準,平均遷移補償率,確有相對較低情形,將再研議調整。
四、經查鄰近縣市(如高雄市、嘉義縣、雲林縣等)所訂畜禽類遷移費查估基準多為相當,就標準附表項目單價較鄰近縣市為低者,將再予評估調整。
五、承蒙貴席對於農政務之關切,本局至為感謝,尚請不吝賜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