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提案-墊付款案

議案屆次別
第1屆 第1次 定期會 
類別
工務 
案號
提案性質
市府提案-墊付款案 
來文日期
2011/04/19 
來文字號
府民自字第1000264637號 
提案單位/人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連署人
 
案由
有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本府應給付債權人林益如(興松有限公司)約新台幣7,329仟元,謹請貴會同意先行墊付,俟100年度追加預算時再予轉正,敬請審議。 
說明

一、依據「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第3點第5款規定「依法律或經核定有案之契約義務必須之支出」,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3月16日南院龍100司執湘字第21181號執行命令辦理。

二、本案相關說明如後:

(一)本府提起與興松公司間撤銷仲裁判斷之訴(89年度仲聲孝字第89號案)經最高法院判決敗訴確定,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10月14日南院龍96執湘字第13763號強制執行,所需清償金額約7,300萬元。

(二)本府已於99年度先行墊付61,488,793元及地方法院提存款(含利息)4,086,302元給付債權人。

(三)本次臺南地方法院強制執行事件,本府尚須給付債權人林益如金額包括:「1、前次清償不足額6,317,251元及自100年1月29日至清償日止年息5%之利息(6,317,251*(1+276/365*5%)=6,556,095)。2、訴訟費用740,132元及自99年12月17日至清償日止(740,132*(1+319/365*5%)=772,475)」。概估至100年10月底所需清償費用約7,329仟元

三、所需經費計新台幣7,329仟元,請貴會惠予審議同意先行墊付,並納入100年度預算轉正。

四、本案業經100年4月15日簽奉核准,送請貴會審議,事後補提市政會議追認。

 
辦法
請貴會同意辦理先行墊付,並俟100年度追加預算時再予轉正。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移請大會討論。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1/06/01 
大會決議
照案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1/06/08 
發文字號
南議工務字第 1000010763號 
執行情形
工務局-有關本強制執行事件本府清償給付金額計為7,306,186元,已經本府100年8月25日府工公新一字第1000862839號送臺南地方法院。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