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2屆 第6次 定期會
- 類別
- 民政
- 案號
- 5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林美燕
- 連署人
- 邱莉莉、王錦德、王家貞
- 案由
- 請勞工局於107年7月前成立臺南市政府勞保局工會,以做為本市勞資之表率,並推動台南市政府各局處每年至少成立一工會。
- 說明
1.現臺南市政府僅成立臺南市政府環保局工會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收費員工會。
2.臺南市勞保局為職業工會、企業工會、產業工會之主管與監督單位,因此勞工局應率先成立工會。
3.勞工因礙於能力、時間及單薄之力難與資方抗衡,僅能任由資方以非法、違法或威嚇方式,限縮或剝奪勞工應有權益。
4.成立企業與產業工會方能以群體之力,為勞工爭取權益,同時亦能兼顧勞資雙方問題,在法令許可下協商,使勞資雙贏。
- 辦法
- 如案由,請市府同意環保局追加107年預算或於環保局自行於內部經費勻支,請辦理報會。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7/09/13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照案通過。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7/11/29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7/12/13
- 發文字號
- 南議民政字第 1060008591號
- 執行情形
- 依臺南市政府107年1月12日府勞資字第1070068476號函復: 一、依據貴會106年12月13日南議民政字第1060008591號函。 二、按工會法第11條,略以:「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另同法第4條第1項:「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此外同法第7條,依法成立之企業工會,其勞工應加入工會,惟尚無相關罰則規範,先予敘明 。 三、查本市現有企業工會等53家企業工會,本府各機關分別有交通局工會及環境保護局工會等2家。 四、本府勞工局每年均辦理多場次宣導會及記者會,鼓勵本市事業單位勞工籌組工會爭取自身權益,惟勞工籌組工會尚應尊重其自主性,方能健全工會會務運作。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