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5次 定期會
- 類別
- 建設
- 案號
- 35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案由
- 嚴格把關農地種電審核門檻。
- 說明
因一般使用農地設置太陽能板會排擠農業用地的種植功能,導至農作物產值下降,故因提高農地種電審核門檻,落實農地農用,增加農作物產出。
- 辦法
如案由及說明。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21/04/16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1/05/12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議。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1/08/03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1/08/18
- 發文字號
- 南議建設字第 1100006244號
- 執行情形
- 本案經市府農業局110年9月9日府農工字第1101012140號函覆如下: 本府就「嚴格把關農地種電審核門檻。」案,敬答覆如下: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9 年 07 月 28 日農企字第 1090012960A 號令修正「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新增第 7點之 1:「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及都市計畫農 業區、保護區之農業用地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其變更使用面 積未達二公頃,不同意變更使用。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第五 點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變更使用: (一)為自然地形或其他非 農業用地所包圍、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二)屬中華民國 109 年 7月 31 日前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併聯審 查意見書或行政院核定「109 光電 6.5 GW 達標計畫」列管有案之太 陽光電專案推動區域。」,以限制太陽光電通過未達 2 公頃之小面 積開發導致農地破碎化。 二、另前開號令修正第 13 點(略以):「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變更案 件,達應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規模者,其徵詢農業主管機關之 審查程序如下:…(二) 屬委辦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許可審 議者,送該府專責審議小組審查,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詢直轄 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但中華民國 109 年 8 月 1 日 後受理之太陽光電設施開發案件,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由直轄 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徵詢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 意。…」,太陽光電 2 公頃以上之案件係達應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 審議規模,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同意需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意。 三、綜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農業用地變更作太陽光電使用業以法規 嚴格限制,且依前開要點,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及養殖專區不得變 更使用,本府農業局將依前開要點、國土計畫及本市農地資源空間 規劃等法規要件進行農業用地變更非農業使用相關審查。 四、議席對於本案之關切,本府至為感謝,尚請不吝賜教。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