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6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教育 
案號
50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施余興望 Tjakumay Tagaw 
案由
建請市府教育局與族語教師充分協商,明訂符合實際教學需求之最低授課時數保障及合理最高授課時數,以確保教學品質並有效維護教師權益。 
說明
  1. 目前族語教學仍以教學支援人員為主,但缺乏基本授課時數保障,使多數族語老師收入不足以維持家庭生計,致使年輕族人不敢投入族語教學,進而形成師資斷層。相反地,一旦時數過高,族語老師必須在多所學校間奔波,不僅造成工作負荷過重,也提高交通往返的事故風險。
  2. 為確保族語教學能穩定、持續發展,並兼顧教師權益與教學品質,建請市府教育局與族語教師充分溝通協商,訂定符合實際教學需求的最低授課時數保障及合理最高授課時數,提供明確規範與制度保障,讓族語教學工作更具專業性與穩定性。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5/11/28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5/12/04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5/12/10 
發文字號
南議民教字第 1140011956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與族語教師充分協商,明訂符合實際教學需求之最低授課時數保障及合理最高授課時數,以確保教學品質並有效維護教師權益」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市國中小均係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原住民族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第3目及第4目之規定,聘用原住民族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教學支援老師)或原住民族語老師(以下簡稱專職族語老師)進行族語教學。 二、上開教學支援老師之聘用係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辦理,教學支援老師授課節數規範,依據前開辦法第16條規定略以,教學支援老師於單一學校(不含分校)每週授課節數以不超過20節為原則。經查本市並無任何原住民族語文教學支援老師於單一學校之每週授課節數超過20節之情形,尚符合相關規範。 三、另專職族語老師之聘用係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其授課節數依前開辦法第1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專職族語老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為20節。教學節數逾第一項各該教學節數者,得支給超節數鐘點費,每週以6節為限。經查本市專職族語老師之授課節數均符合上開規範。 四、綜上所述,針對教學支援老師授課節數,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僅對於單一學校授課節數上限有所規範,並未對跨校授課之節數有相關規定。本府教育局將綜合教師薪資結構、授課負擔、跨校移動情形等因素研議合宜節數之可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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