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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單位/人
- 陳怡珍、Ingay Tali 穎艾達利、趙昆原、林冠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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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有關臺南市居家式托育人員準公共化托育服務收費規定到宅托育人員上限兩萬四千元不合理乙案,本席建請臺南市政府應儘速評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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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有關臺南市居家式托育人員準公共化托育服務收費規定到宅托育人員上限兩萬四千元不合理乙案,本席建請臺南市政府應儘速評估改善。」案,敬答覆如下:
一、依據行政院性別平等會「衛生、福利及家庭組」第28次會議決議,為落實準公共化政策之原始目的,即政府分攤費用並避免托育費用不當漲價,從而減輕家長托育費用負擔,請衛生福利部協調各縣市政府明確訂定「到宅式居家托育」之準公共化簽約收費上限,故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112年第1次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業務督導及聯繫會議中提案,指示地方政府依其權責訂定準公共到宅服務收費上限。
二、本府社會局依據前揭會議提案指示,於112年9月13日112年度第2次居家式托育服務管理委員會提案討論訂定準公共到宅收費上限1案,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2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下稱準公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審酌轄內物價指數、當地區最近2年托育服務收費情形,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當地區最近2年家庭可支配所得,依服務提供方式分區訂定簽約收費上限,並公告之。且所定簽約收費上限,日間托育費用部分扣除政府協助支付之費用外,每名幼兒托育費用支出最高不得超過當地區家庭可支配所得之百分之15」。
三、查本市111年家庭平均可支配所得為94萬1,880元,扣除政府提供家長之托育補助後,托育費用支出不超過百分之15的可收費上限為2萬273元[{(94萬1880元/12)*15%}+8500元],惟考量該收費上限低於市場行情,112年第2次居家式托育服務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參考已訂定到宅收費上限之縣市(準公到宅日間比照在宅全日托育費用),故訂定準公共到宅日間托育為週一至週五每日10小時,收費上限為2萬4,000元,每增減1小時,得增減1,000元,其他到宅服務之費用以雙方契約協議。
四、本府社會局目前已著手蒐集臺南市到宅日間托育收費情形,訂於113年9月16日召開113年度居家式托育服務管理委員會第1次臨時會,將托育人員到宅準公日間托育收費標準提高案納入議程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