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7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教育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蔡筱薇沈家鳳 
案由
建請秘書處針對「土方之亂」先行研擬相關行政程序,避免工期延宕外也衍生出訴訟的社會成本。 
說明
  1. 臺南市政府秘書處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專責處理廠商對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的採購招標、審標、決標爭議申訴與履約調解。
  2. 建請秘書處針對公家標案工程因土方之亂造成的成本增加,恐怕會出現「計價爭議」及「工期延誤」等履約紛爭,先行研擬相關行政程序,避免工期延宕外也衍生出訴訟的社會成本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6/06/18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6/06/24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6/07/03 
發文字號
南議民教字第 1150005575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秘書處針對『土方之亂』先行研擬相關行政程序,避免工期延宕外也衍生出訴訟的社會成本」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為因應土方之亂對本市重大工程之影響期間,本府已通函所屬機關相關行政程序如下: 一、善用物價指數調整機制:依據政府採購法第63條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又工程會所訂「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已載明三層級物價指數調整機制,另依工程會115年3月17日工程技字第1150004213號函釋:「土方處理費用屬依工資類(中分類)指數或總指數之漲跌幅辦理物價調整之範圍」。故本府業以115年4月7日府秘採字第1150457669號轉知所屬機關,得依契約約定物價調整機制,給付物調款以因應上揚之土方處理費用。 二、契約變更調整合理之價金:依據工程會115年3月31日工程技字第1150200347號函釋:「內政部所訂『營建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規範』及『公共工程(含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運送證明文件』,屬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非可歸責於契約雙方。本府以115年4月7日府秘採字第1150466792號轉知所屬機關,依工程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4條第四款及第17條第五款,在建工程如因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而致廠商履約費用增減,或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無論其餘土係採由廠商「價購」或「編列處理費用」方式處理,得依個案契約約定調整契約價金或核實展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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