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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設置原住民族社會住宅,保障一定比例之社宅名額,或其他有助於發展族群文化及保障原住民族居住安全之住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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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6條:「政府應策訂原住民族住宅政策,輔導原住民建購或租用住宅,...。」以及第28條:「政府對於居住原住民族地區外之原住民,應對其健康、安居、融資、就學、就養、就業、就醫及社會適應等事項給予保障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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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案經市府110年9月9日府都更字第1101073133號函復:
一、依據住宅法第2條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視原住民族教育及語
言文化等傳承發展需要,會同主管機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原住民承租之社會住宅。」有關原住民族社會住宅依前述規定,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研析興辦事宜。
二、本府業於109年2月19日發布修正「臺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四
條,增訂本市各社會住宅於公告申請承租條件時,應公告該社會住宅原住民優先承租戶數比率,提供原住民族優先承租。
三、本府都發局配合中央政策推動包租代管計畫,原住民屬此計畫之第
一類弱勢戶,可享有租金補助,第三期計畫預計於110年9月開辦,本市計畫戶數共1600戶,其中50%(800戶)為弱勢戶保障名額,本府都發局將積極協助媒合有需求的原住民申請戶。
四、貴會暨議席關注市政建設,併予致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