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2屆 第3次 定期會
- 類別
- 民政
- 案號
- 12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莊玉珠
- 連署人
- 唐碧娥、林全忠
- 案由
- 建請市府對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複查,依照台北、台中、高雄等市,免經申請人核章,由區公所主動辦理清查,倘有必要時以書面通知申請者檢附佐證資料,以符照護弱勢、達便民之德政。
- 說明
一、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十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辦理補助資格重新調查,並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完成,分類分冊登記,如有異動;應隨時變更;並不得以受補助人未申請為理由停止其補助。
二、次按『臺南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審核作業要點』第五點後段規定:區公所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將相關資料併同有關機關提供資料進行複查。申請人之資格變更或經審核後認有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檢具相關文件重新提出申請。臺南市政府103年6月17日府社身字第1030565119號函示說明二配合事項(三)略以「年度總清查不需由身心障礙者提出申請,請貴所主動辦理,必要時以書面通知已領取補助者檢附佐證資料」。
三、本市受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含托育養護)依各區人口及生活環境有所差異,永康安南…等區約3500人;西港、官田…等區約5、600人,造成年底複查不僅業務量繁重,勞師動眾恐生民怨,再者;為顧及行動不便及精神患病者久候之體力、情緒因素與部分遊民未收到複查通知而延誤時效,至無法如期領取生活費,衍生自殺意外社會問題,這都是我們不樂意所見情事。
四、身心障礙者既為弱勢族群,且受政府收容安置者總清查亦得由區公所主動辦理清查,倘身心障礙者有死亡、入監、遷出其他縣市、重新鑑定未達列等、改領其他福利、安置…等情事而喪失補助資格,或身障等級變更等情形時,公所自可透過事前比對加以排除其受領資格或變更發放金額;若戶內人口變動需重新計算家庭總收入,亦可透過弱勢E關懷系統取得其最新戶政資料及財稅資料重新計算。如有在學資格、金融機構存款等相關證明資料須補正者,自可依規定要求申請人檢具相關文件補正。
五、經查台北、台中、高雄等市103年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複查即依「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規定主動辦理清查,並不因身障者未申請複查而停止補助。
六、綜上所述,為維護及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建請將現行複查方式改採比照台北、台中、高雄等市,免經申請人核章,由區公所主動辦理清查,如有疑義時再通知申請者檢附佐證資料,以符照護弱勢、達便民之德政。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6/04/11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照案通過。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6/08/23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備註:係經第2屆第7次臨時會第2次會(105年8月23日)決議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6/08/31
- 發文字號
- 南議民政字第 1050006023號
- 執行情形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