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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臺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第十條、第十二條及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敬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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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意見
- 一、本案照案通過(詳見審查結果對照表)。
二、第十二條說明欄增列第二點:本條對於設置遊動廣告車輛停放之時間限制及收費另為規範係考量其有營利目的之情形,故不包括非以刊登廣告為營利目的之遊動廣告,特予指明,以資正確適用。
三、請交通局提供收費基準給本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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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決議
- 第3屆第6次定期會第38次會議(110年11月30日)大會決議(三讀通過)如下:照審查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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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一、「臺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第十條、第十二條及第五條附表」修正案業經本府111年1月5日公布、1月7日生效。
二、有關提供收費基準部分,查本市實施停車收費的主要目的係為提供公平合理的停車空間、改善車輛長期占用及整頓停車秩序,依各地區交通狀況、道路條件、住商型態、停車供需情形等特性採取計時、計次收費方式,經估算人力、油資等開單成本及市府財政收支,訂定收費種類已(10元/小時、20元/次)為機車費率、種類戊(20元/小時、30元/次)為小型車最低收費基準,並考量未來人口車輛數變化、經濟及商業發展等因素,依序表列甲至丁款較高費率之收費彈性,經洽其他五都停車收費調整評估方式與本市一致,費率表係預為因應往後停車費調整之需求,並非以現況停車情形制訂相對率。
三、本府交通局將持續觀察停車供需變化及檢討停車使用情形,視停車率評估調整停車費率,上述收費評估原則另函復市議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