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1次 臨時會 
類別
環保衛生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鄭佳欣朱正軒周嘉韋 
案由
建請從寬簡化私立護理機構原址變更負責人之辦理情況。 
說明
  1. 有關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簡稱長服法)施行後,依據衛部照字第1061561847號函之解釋,私立護理機構若係於原址由另位護理人員重新設立時(即變更負責人),機構之醫療照護設施…不變,僅變更機構負責人,為兼顧實行,得從寬免依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踐行衛生主管機關許可之程序,且硬體部分得免再重新勘履,但應輔合設置標準,使得重新發給開業執照。
  2. 再查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6條第2項規定…除長照機構籌設許可及變更設立許可證書所載負責人姓名、機構名稱、業務負責人姓名、服務項目及已開放使用規模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機關實地勘查。
  3. 護理之家業務負責人規定須有專業醫療背景人員護理師、有五年以上長照經驗之長照技術士擔任,與實際經營業者代表不同,若護理之家負責人有變更之情形,除準備繁瑣之文件以外,目前只有新北市、台中市及本市亦須會勘現場。

綜上所述,為體恤便民服務,建請從寬簡化私立護理機構原址變更負責人之辦理情況,實地勘察之必要係查證確認長照機構有無逕行在未經許可情形下違反相關規定,可邀集不同單位進行專案勘查或其他例行性督導情況監督業者。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3/02/15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議。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3/02/17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3/02/20 
    發文字號
    南議環衛字第 1120000914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從寬簡化私立護理機構原址變更負責人之辦理情況」案,敬答覆如下: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10月12日衛部照字第1101561377A號函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第三條第三款第一目略以:「..負責資深護理人員變更,其新舊負責資深護理人員,簽訂概括承受全部權利義務契約者,得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免依前項規定重新申請許可」。本局依111年3月30日第1次醫事審議委員會會議,鑑於私立護理機構變更負責人,無涉醫療資源之異動,為利提升審查時效,擬依循衛生福利部上開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內容,依其新舊負責人簽立之「概括承受契約書」,並由相關局處聯合現勘(工務局、消防局及環保局),確認是否符合醫療、建管、消防及環保相關法規後,沿用其機構代碼辦理變更登記事項,照案通過決議辦理。 二、為確保住民在機構安全及現場平面圖與現況符合一致,本市變更負責人已將流程簡化為採由相關局處聯合現勘或書面審核(工務局、消防局及環保局),本局目前彙整其他縣市流程,研議檢討在維護住民權益、安全的情形,護理機構變更負責人作業流程再簡化之可行性。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