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3次 定期會 
類別
保安 
案號
21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蔡筱薇、陳秋宏 
連署人
劉米山、呂維胤、Ingay Tali穎艾達利 
案由
建請開放臺南市空拍機限航「範圍」。 
說明

台灣對於空拍機的限航「範圍」規定,相對於日本等國,其實相當友善,也因為這樣的因素,對台灣空拍的風氣與技術都有一定程度的幫助。

市府應逐步開放更多場域,並以重量分級控管,明訂無人機的使用空域,滿足民眾的需求和產業的發展。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0/04/16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0/06/24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0/07/07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0/07/15 
發文字號
南議保安字第 1090005775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09年7月21日府交綜字第1090863363號函復: 一、依民航法第99-13條規定,遙控無人機之活動區域權責分類如下: (一)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由民航局公告。 (二)前項範圍外距地表高度未逾400呎區域: 1.中央主管機關管轄範圍:中央機關認有管制需要者,得提請地方政府代為公告,地方政府應配合辦理。 2.地方政府管轄範圍:依公益及安全之需要,由地方政府公告。 二、本市遙控無人機活動區域採負面表列方式公告,除公告之禁航或限航區域外,其他區域原則開放飛行,惟仍須遵守相關操作限制規範。 三、本府於109年3月26日原公告64處管制區域,經與相關之中央機關檢討管制區之適宜性,已有8處撤銷管制開放飛行,惟中央機關亦持續新增提報管制區域,本府於109年6月19日修正公告管制區域(計126處),目前本市公告之管制範圍均屬代中央機關公告區域(例如:軍事、保育區、國立學校、油電水民生基礎設施等);本府管轄區域將審慎考量管制的必要性,並評估以場域、時間、重量等條件管制方式,以降低對民眾剝奪感,刻正蒐整相關單位意見,賡續辦理公告事宜。 四、另有關建議以重量分級控管乙節,查民用航空法業針對無人機重量訂有相關規範,例如:自然人所有之重量250公克以上無人機、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各類遙控無人機均應辦理註冊;一般民眾操作重量2公斤以上無人機,須取得操作證,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操作無人機,不分重量均須持有操作證,方能合法操作。 五、本府將視實際執行情形與民眾需求,滾動式檢討,持續更新活動區域,以符合市府「積極開放空域」的政策方針,並兼顧公共安全及飛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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