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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單位/人
- 施余興望 Tjakumay Tag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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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臺南市政府112年度補助原住民長者敬老好視界實施計畫,規定服務對象任何年度已申請過配鏡補助者,不得提出申請。建請市府修訂為每2年定期接受視力檢查,由驗光師評估需配鏡或更換老花眼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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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收文字號:112年7月14日1120006563號
本府就「臺南市政府 112 年度補助原住民長者敬老好視界實施計畫,規定服務對象任何年度已申請過配鏡補助者,不得提出申請。建請市府修 訂為每 2 年定期接受視力檢查,由驗光師評估需配鏡或更換老花眼鏡。」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府為適時矯正長者視力,減輕眼睛負擔及延緩視力退化,舒緩長者睫狀肌過度收縮引起的眼睛不適情形,並減少老花眼鏡配鏡費用之經濟負擔,補助本市 55 歲以上原住民長者或 40 歲以上未滿 55 歲中低收入、低收入戶原住民配置老花眼鏡,促進其老年健康及社會福利福祉。另為照顧本市 55 歲以上市定原住民族(熟註記者),112 年度計畫納入可申請對象。
二、查 112 年度設籍本市之 55 歲以上原住民長者約 2,432 人,本市列冊照顧 40 歲以上未滿 55 歲之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之法定原住民人數共計約 120 人,符合旨揭計畫申請資格人數共計約 2,552 人。另查本計畫自開辦以來,已補助 89 位長者視力保健及配置老花眼鏡。
三、本府將針對符合資格尚未申請之原住民長者加強宣導,並規劃與本市原住民社團或教會組織等族人聚集場域合作外,於 7-8 月份辦理行動驗光車活 動,強化服務可近性。
四、有關議員建議每2 年定期接受視力檢查,因須由驗光師評估配鏡或更換老花眼鏡,本府將視申請情形及族人需求後評估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