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1次 定期會 
類別
教育 
案號
11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許又仁、林阳乙、方一峰 
連署人
Ingay Tali穎艾達利 
案由
建請市府教育局修正「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第二條,敬請審議。 
說明

一、臺南縣市自民國99年合併後,臺南市立即面臨原臺南縣市兩個制度整合的問題與困難,在教育問題上馬上面臨的問題之一就是校長遴選制度。最後折衷採取了較保守的原臺南縣制度訂定了「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由於制度趨於保守與《國民教育法》第9條校長遴選公開之精神及以校為本理念顯著落差。

二、臺南縣市合併後,校長遴選委員現行要點安全屏除教師團體、校長團體及家長團體的參與權利,與開放政府全民參與精背道而馳,這也是多年來各界爭議焦點,完整的學校運作是學生(家長)、教師、行政體系缺一不可,其重要性是相等而沒有分別的。

 
辦法

建議修正第二條文如下:

本局為辦理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及新設學校籌備處主任遴選,分別設立臺南市立國民中學校長遴選委員會、臺南市立國民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其中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人事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三人。

(二)教育行政人員代表二人。

(三)學校家長會代表三人,由家長團體循會內民主機制推薦。

(四)教師團體代表二人,由地方教師會循會內民主機制推薦。

(五)校長團體代表一人,由地方校長團體循會內民主機制推薦。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9/03/13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19/04/25 
審查意見
一、函送市府研辦。 二、今年度校長遴選完成後,請教育局依要點邀請相關人員召開檢討會,並就檢討會結論舉辦民間團體座談會。 三、本提案辦法(三)修正為:「學校家長會代表三人,須為出缺學校家長會代表。」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9/04/30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9/05/06 
發文字號
南議教育字第 1080003670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8年5月10日以府教課(二)字第1080545370號函復本會在案: 本府就「建請市府教育局修正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第二條」案,敬答覆如下: 有關貴會所提修正條文建議內容,本府教育局將於本市108 年度校長遴選作業完成後,邀集相關人員召開檢討會研議。

一、108年5月10日府教課(二)字第1080545370號函復。 二、本市108學年度所屬各級學校校長遴選作業業於108年6月25日辦理完竣。 三、刻正就本次校長遴選作業辦理情形蒐集相關意見,以作為未來辦理之參考,俟蒐集意見完成後,召開檢討會議討論,本案屆時亦將提案討論。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