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2屆 第7次 定期會 
類別
教育 
案號
20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宜瑾 
連署人
呂維胤、王錦德、林志展、李文正、邱莉莉、陸美祈、蔡玉枝 
案由
建請教育局放寬代理教師聘期,改善代理教師一年一聘卻有整整兩個月喝西北風的窘境。 
說明

一、一年一聘的代理教師,一年內有兩個月沒有薪資。

二、未領薪資期間,除日常備課外也經常要支援學校作業。

三、建議至少應比照臺中市政府作法,增加代理教師兩週薪資,逐步給予合理待遇。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8/03/07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8/05/25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8/05/31 
發文字號
南議教育字第 1070003827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以107.6.7府教課(二)字第1070632452號函復本會: 本府就「建請教育局放寬代理教師聘期,改善代理教師一年一聘卻有整整兩個月喝西北風的窘境。」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2條規定略以:「代理教師: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二、依前揭規定,代理教師之本職工作係代理編制內教師所遺之「課務」,因暑假期間並未有學生到校上課,爰其聘期應為實際開始上課日(開學日)起至隔年結業日止(約至隔年6月30日)。另考量代理教師年資提敘需求,為保障其權益,爰本市代理教師之聘期長期以來均依實際開始上課日(開學日)起至隔年7月1日止。另代理教師若有在聘期外時間(如暑假)到校工作之事實,則依據相關規定按日發給薪資。

一、107年6月7日府教課(二)字第1070632452號函復。 二、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2條規定,代理教師之本職工作係代理編制內教師所遺之「課務」,因暑假期間並未有學生到校上課,爰其聘期應為實際開始上課日(開學日)起至隔年結業日止(約至隔年6月30日)。另考量代理教師年資提敘需求,為保障其權益,爰本市代理教師之聘期長期以來均依實際開始上課日(開學日)起至隔年7月1日止。另代理教師若有在聘期外時間(如暑假)到校工作之事實,則依據相關規定按日發給薪資。 三、本案經審議提案內容後維持現況。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