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2屆 第10次 臨時會 
類別
建設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洪玉鳳 
連署人
李坤煌、蔡育輝、蔡淑惠、蔡秋蘭、王家貞、曾順良、林全忠、陳朝來、曾培雅、林美燕、林燕祝、李中岑 
案由
建請臺南市政府盡速修訂「臺南市農舍興建自治條例」俾與全國同步,以維護本市農民農舍興建權益,並加強稽查取締違規農舍,勿使農地農用淪為口號。 
說明

一、原根據102年臺灣省施行細則農舍興建必須以165平方公尺(約50坪)為最大基層面積;然後來臺灣省農舍施行細則放寬農舍興建用地規定,農舍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14公尺,全國各縣市亦配合修訂,唯有臺南市政府未配合修訂。

二、臺南市農民興建農舍申請,因礙於舊法規限制此建築面積涵蓋建築本體、車道、車庫、化糞池、圍牆、遮雨棚等農舍設施需求,致使農民不敷使用,造成極大不便。

三、106年6月28日中央修法將資材室納入農舍興建面積,若以中央法規允許耕地面積的1/10興建農舍則是足以使用。然臺南市政府仍以舊法規之規定再加上將資材室納入農舍興建範圍,此舉將更限縮農舍興建面積,導致農民苦不堪言。

四、為維護本市農民農舍興建使用權益,建請臺南市政府盡速修訂「臺南市農舍興建自治條例」俾與全國同步,並加強稽查取締違規農舍,維護農民權益,勿使農地農用淪為口號。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7/08/03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7/08/21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7/08/29 
發文字號
南議建設字第 1060006157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6.09.13府都管字第1060955127號函復: 一、依「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 二、另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農舍用地面積為法定基層建築面積,且為農舍與農舍附屬設施之水平投影面積用地總和,農業經營用地面積為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扣除農舍用地之面積。。 三、查「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尚無定義「最大基層建築面積」如何計算,惟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有關貴會建議修訂「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27條有關農舍「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以符事實需要一節,本府都市發展局將納入修法程序研議。 四、相關修正「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草案,已於107年2月22日起進行預告程序,俟完成預告程序後提市政會議審議,再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6.10.06府農工字第1061051568號函復: 一、決議案說明段第一點涉及「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相關規定部分,本府都市發展局將納入法規修訂時檢討研議。 二、決議案說明段第二點農舍與其附屬設施用地總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8條已明確規定,另第三點106年6月28日中央修正申請農業用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13條附表1﹝農業用地已興建農舍者,不得申請興建農業資材室﹞,此二項相關規定為全國一致性。 三、中央已訂定申請興建農舍相關法令規定,並無修訂「臺南市農舍興建自治條例」需求,另本府農業局現每年年初辦理已興建農舍稽查,以維護農地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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