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請願案-人民請願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4次 定期會 
類別
保安 
案號
提案性質
人民請願案-人民請願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連署人
 
案由
請修正「臺南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說明
  1. 煙火種類繁多,不管是高空煙火還是一般煙火,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皆屬消防機關管轄,煙火於施放時必定產生火源、噪音、煙塵,造成民眾困擾及失火風險。
  2. 臺南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只有規定「國有林班地、森林遊樂區、醫療機構區等基地內及經本局公告易生危害公共安全之區域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消防局亦於102年2月6日公告高(台)鐵站及古蹟週邊十公尺內禁止施放升空類、飛行類爆竹煙火。
  3. 前述規範對於維護公共安寧及安全顯有不足,且台南目前住宅密集,巷道狹窄消防車救援不易,又新建很多長照機構,未來更有捷運規劃,建請修正相關規定,以維公共安全。
 
辦法

建請參酌外縣市爆竹煙火管制相關規定,於自治條例或消防局公告內增列以下規定:

  1. 不得施放未附加認可標示或其他經本局公告之爆竹煙火。
  2. 一般爆竹煙火之升空類及飛行類,非經本局許可不得於每日下午十時至次日上午六時施放。
  3. 下列場所及其基地內,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施放爆竹煙火: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4/11/22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4/12/02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4/12/10 
發文字號
南議保安字第 1130011737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請修正『臺南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案,敬答復如下: 一、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一般爆竹煙火經型式認可、個別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後,始得供民眾使用。若施放未附加認可標示之爆竹煙火應視實際違規情形依法查處。 二、本市已依噪音管制法第8條及本府環境保護局110年2月8日環空字第1100013709A 號公告略以,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下午10時至翌日上午7時,不得施放專業爆竹煙火及一般爆竹煙火。另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之學校、圖書館、醫院及其他有特別需要安寧場所之周界外50公尺範圍內,劃為各該類噪音管制區之特定管制區,全日不得施放專業爆竹煙火及一般爆竹煙火,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三、依漁港法等相關規定,在漁港區域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危害安全。 四、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加油站、加氣站及其基地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另本府消防局102年2月6日公告升空類、飛行類之一般爆竹煙火禁止於高(臺)鐵車站及其軌道周邊3公尺範圍內,及古蹟周邊10公尺範圍內施放。 五、綜上,本案民眾請願建議事項已分別於各權責機關現行法規納入規範,無須修正臺南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本市由各權責單位依職權進行查處,相關單位協助推動業務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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