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請願案-人民請願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4屆 第4次 定期會
- 類別
- 保安
- 案號
- 1
- 提案性質
- 人民請願案-人民請願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連署人
- 案由
- 請修正「臺南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 說明
- 煙火種類繁多,不管是高空煙火還是一般煙火,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皆屬消防機關管轄,煙火於施放時必定產生火源、噪音、煙塵,造成民眾困擾及失火風險。
- 臺南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只有規定「國有林班地、森林遊樂區、醫療機構區等基地內及經本局公告易生危害公共安全之區域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消防局亦於102年2月6日公告高(台)鐵站及古蹟週邊十公尺內禁止施放升空類、飛行類爆竹煙火。
- 前述規範對於維護公共安寧及安全顯有不足,且台南目前住宅密集,巷道狹窄消防車救援不易,又新建很多長照機構,未來更有捷運規劃,建請修正相關規定,以維公共安全。
- 辦法
建請參酌外縣市爆竹煙火管制相關規定,於自治條例或消防局公告內增列以下規定:
- 不得施放未附加認可標示或其他經本局公告之爆竹煙火。
- 一般爆竹煙火之升空類及飛行類,非經本局許可不得於每日下午十時至次日上午六時施放。
- 下列場所及其基地內,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施放爆竹煙火: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4/11/22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4/12/02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4/12/10
- 發文字號
- 南議保安字第 1130011737號
- 執行情形
- 本府就「請修正『臺南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案,敬答復如下: 一、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一般爆竹煙火經型式認可、個別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後,始得供民眾使用。若施放未附加認可標示之爆竹煙火應視實際違規情形依法查處。 二、本市已依噪音管制法第8條及本府環境保護局110年2月8日環空字第1100013709A 號公告略以,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下午10時至翌日上午7時,不得施放專業爆竹煙火及一般爆竹煙火。另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之學校、圖書館、醫院及其他有特別需要安寧場所之周界外50公尺範圍內,劃為各該類噪音管制區之特定管制區,全日不得施放專業爆竹煙火及一般爆竹煙火,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三、依漁港法等相關規定,在漁港區域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危害安全。 四、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加油站、加氣站及其基地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另本府消防局102年2月6日公告升空類、飛行類之一般爆竹煙火禁止於高(臺)鐵車站及其軌道周邊3公尺範圍內,及古蹟周邊10公尺範圍內施放。 五、綜上,本案民眾請願建議事項已分別於各權責機關現行法規納入規範,無須修正臺南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本市由各權責單位依職權進行查處,相關單位協助推動業務宣導。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