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5次 定期會
- 類別
- 建設
- 案號
- 2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周麗津、呂維胤、林美燕、蔡淑惠
- 連署人
- 尤榮智、吳禹寰、李中岑、Ingay Tali穎艾達利、吳通龍、洪玉鳳、邱莉莉、李偉智、楊中成、周奕齊、蔡育輝
- 案由
- 漁電共生申請案之申請,除考量都市使用分區外,應考量該整體行政區含人口密度與都市未來規劃等整體發展。
- 說明
一、漁電共生申請案通過後,多為一次性二十年,在部分地區將會限制該行政區域之整體規劃與發展,造成該區域發展的斷層與落差。
二、農業局在審核漁電共生申請案時,除審查其都市使用分區等要件外,須參酌市府與相關局處發展規劃、地方歷史文化特色、該行政區整體人口密度等因素,綜參地方規劃與發展為最大利益考量,才准已申請核發,並避免限制城市發展方向。
- 辦法
- 如說明。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21/04/16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1/05/12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議。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1/08/03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1/08/18
- 發文字號
- 南議建設字第 1100006190號
- 執行情形
- 本案經市府農業局110年8月31日府農漁字第11010001642號函覆如下: 本府就「漁電共生申請案之申請,除考量都市使用分區外,應考量該整體行政區含人口密度與都市未來規劃等整體發展」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府推動漁電共生設置,分為「室內養殖屋頂型」及「室外養殖地面 型」兩種模式,先由農業局辦理農地容許使用審核,以符合「申請農 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及「水產養殖設施分類別」規 定之申請基準或條件予以核定,再依電業相關法規,向地方及中央能 源主管單位辦理太陽光電板設置事宜,同時秉持農地農用相關規範, 且依「農漁為本,綠能加值」原則辦理。 二、「漁電共生」容許使用審核除符合上開規範外,將綜參市府相關局處對 該區發展規劃作為考量進行審查。 三、「漁電共生」不僅維持漁業生產還可發展綠能產業,邁向新興能源的 城市,期盼能透過發展綠能城市,提供更多就業機會及調整產業結構, 以提升未來的農漁產業競爭力。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