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會務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6次 定期會 
類別
會務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會務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郭議長信良 
連署人
 
案由
「臺南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敬請審議。 
說明
  1. 臺南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係本會依地方制度法第54條第1項及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3條第1項規定所擬訂,報經行政院100年5月18日院臺秘字第1000023393A號函核定,嗣由臺南市政府100年6月1日府法規字第1000379082A號令公布。自公布施行後,曾於103年9月9日及106年2月6日歷經二次修正。
  2. 為配合107年11月30日及110年8月4日修正發布之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強化本會議事運作之透明度及對民眾之資訊提供,並明確議員出缺之通報、健全正、副議長不能執行職務或出缺之處理,爰擬具本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3. 檢附「臺南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修正草案對照表、修正草案條文。
 
辦法

經大會審議通過後報行政院核定並送市政府公布。

 
一讀日期
2021/09/23 
一讀審議結果
交付會務委員會審查。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1/10/20 
審查意見
一、照案通過。 二、有關本案配合「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修正,該準則第10條刪除「去職」與第19條保留「去職」兩者之差別,請本會法規研究室函請中央釋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大會決議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1/12/06 
發文字號
南議法規字第 1100012346號 
執行情形
1.本會110.12.7以南議法研字第1100012468號函報行政院核定。 2.本會110.12.7以南議法研字第1100012509號函請行政院釋示本會大會決議第二點。(如附件1) 3.內政部110.12.15台內民自第1100146185號函覆本會大會決議第二點:有關本案配合「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修正,該準則第10條刪除「去職」與第19條保留「去職」兩者之差別,請本會法規研究室函請中央釋明。內政部原函如函復附件。(如附件2) 4.臺南市政府111年1月4日府法規字第1101592513A號令修正部分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