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5次 臨時會
- 類別
- 教育
- 案號
- 11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李偉智
- 連署人
- 黃麗招、沈震東、郭鴻儀、Ingay Tali穎艾達利
- 案由
- 為有效降低兒童就學環境安全與教學環境合適性,建請教育局於年度幼兒園機構評鑑中增加「環境安全設施」計分選項。
- 說明
一、建請教育局於幼兒園裝設攝影機相關自治條例未審定前,於上開條例草案中加提-於幼兒園年度評鑑計分比重中,計入「環境安全設施」項目,並評估一定之權重做為家長與機構績效表現之認定。
二、另建議草案中增訂-有相關不當管教(體罰)幼兒記錄之機構,需強制納入「必須設置」名單內,併同違規罰金處一併論處項目。(以下空白)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20/08/25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0/09/04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0/09/16
- 發文字號
- 南議教育字第 1090008187號
- 執行情形
-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9年10月6日府教特(一)字第1091178582號函復本會在案: 本府就「為有效降低兒童就學環境安全與教學環境合適性,建請教育局於年度幼兒園機構評鑑中增加『環境安全設施』積分選項」案,敬答覆如下: 一、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確保幼兒健全成長,並避免遭受不當對待,為本府教育宗旨。「虐童零容忍」是本府的既定政策,教育局也以「三不一有」(不隱匿、不包庇、不拖延;有案即查、屬實即罰)做為虐童事件的處理原則。對違法處罰或虐童的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一律從嚴論處。 二、目前教育局已依法公布受裁罰幼兒園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於網站供民眾查詢,每年至少不定期到園檢查240園,如查獲幼兒園有不當管教之情事,將列管持續督導管理,輔導幼兒園建立合法及友善之職場工作環境,亦確保幼兒安全之受教權益。 三、另一方面,幼兒園基礎評鑑已有就安全管理類別訂定相關指標,如:應訂有緊急事件處理機制、幼童專用車定期檢驗、戶外固定式遊戲設施應標示使用者年齡及使用規則,並應符合幼兒年齡層等。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1條規定,評鑑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並未授權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增(刪)或修改指標內容。教育部訂定之「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及相關規定,並未將監視器列為幼兒園必要設備,現階段仍以強化一線人員即時通報與處理的能力,建立良善親師溝通機制。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