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8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教育 
案號
15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志展 
連署人
劉米山、陳秋宏、呂維胤、沈家鳳 
案由
建議市政府訂定幼兒不當管教樣態裁罰準則。 
說明
  1. 現行的幼照法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哪些行為算是不當管教行為,以及清楚的裁罰標準,因此過往有許多家長、園方因為主觀想法的不同而發生爭議。
  2. 在幼照法及其他相關法令或許難以訂定很明確的罰則與行為下,有關幼兒管教部分,不當樣態應由行政機關制定相當準則作為依據,透過準則的制定可以參考不同樣態的行為會對應到怎麼樣的裁罰。如此園方、老師在管理上能夠比較明確,市政府進行裁罰時面對到園方或家長的壓力也能拿出一個更清楚的說明降低爭議,也避免未來發生不當管教的爭議。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2/09/29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2/10/05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2/10/11 
發文字號
南議民教字第 1110011564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議市政府訂定幼兒不當管教様態裁罰準則」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府教育局現行針對教保服務機構之教保服務人員、負責人、財團法人幼兒園之董事、監察人及其他服務人員,對幼兒有任何形式不當管教或其他不當對待等之行為,依教育部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處理教保服務機構疑似不當對待幼兒案件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且訂有處理流程。 二、有關幼兒不當管教樣態,教育部已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針對教保服務機構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行為之定義,預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暨「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明確列舉不當對待之行為樣態對應其處罰。 三、另本府教育局已訂有處理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事件裁罰基準,對教保服務機構對幼兒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49條規定有不當管教等行為進行裁罰,並得按次處罰。 四、综上,有關幼兒不當管教事件樣態參照中央所訂定事件辦理,並因應中央法規修訂本府教育局處理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事件裁罰基準,以保障幼兒權益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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