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2屆 第6次 定期會 
類別
教育 
案號
26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宜瑾 
連署人
唐碧娥、劉正昌、王錦德、林志展、呂維胤、邱莉莉、侯澄財、郭清華、蔡蘇秋金 
案由
建請教育局儘速依「幼照法」編列廚工,進用部分工時者應至少有五小時以上工時;若90人以上幼兒園,則應有專任全職廚工。 
說明

一、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八條及「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第六條第六項「廚工招收人數」等規定,本市依法應編制廚工人數約240人。

二、公幼與國小共用廚工衍生問題,幼兒園現場不論幼兒膳食處理及餵食等,確有幼教廚工之需求。

三、本市為全國唯一連續六年拒絕中央補助設置廚工之縣市。

四、依法設置廚工,進用部分工時者應至少有五小時以上工時;若90人以上幼兒園,則應有專任全職廚工。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7/09/13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7/11/29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7/12/07 
發文字號
南議教育字第 1060008331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6年12月18日府教特(一)字第1061321309號函覆本會在案︰ 本府就「建請教育局儘速依『幼照法』編列廚工,進用部分工時者應至少有五小時以上工時;若90人以上幼兒園,則應有專任全職廚工。」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府教育局業於106年9月30日函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申請學校附幼廚工195名之經費,規劃於107年度起以部分工時進用,並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經費基準及參考五都進用部分工時廚工工作時數,係以每日5小時工時估算。 二、又,依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第6條之規定略以,廚工:招收人數在九十人以下者,置一人;超過者,每九十人增置一人,不足九十人以九十人計;上開人員得以進用部分工時工作者方式為之。是以,進用部分工時廚工符合法規規定。 
回覆附件